【文化制度】柏乡县文广新体局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

时间:2023-06-19 20:20:05 来源:网友投稿

柏乡县文广新体局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略)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文化执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根据《柏乡县文广新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化制度】柏乡县文广新体局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供大家参考。

【文化制度】柏乡县文广新体局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


柏乡县文广新体局执法全过程记录

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


(略)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文化执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根据《柏乡县文广新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等执法活动中,通过执法记录设备记录、文字记录、系统确认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记录,并及时进行立卷、归档,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   执法记录设备是指具有对执法活动进行视音频记录功能的各种设备,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便携式执法取证设备。执法记录是指在先期现场执法执勤活动中,对其处现场执法全过程进行的录音录像,以及收集、固定、保存的证据。

第五条  为了满足执法办案单位实际工作需要为目标,合理配备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要做到“执法必带、执法必用、资料必存、专人保管”。

第六条  文体股负责执法记录仪的登记、发放,并做好执法记录装备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负责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收集、储存。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全部配备执法记录仪,配备率应达到100%

第八条   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执法单位应确定专人为本单位的执法记录仪管理员,对执法记录仪及执法记录进行日常管理。各执法单位应当建立执法记录仪配备使用情况台账,载明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交接时间、记录内容等有关信息。

第十条  执法记录仪使用时应遵循全程记录原则,使用时间应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起至现场执法结束时止。执法人员必须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记录,确保内容客观、完整。

如因技术问题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记录中断的,应尽快排除故障,续录时要对中断记录原因等情况进行语音说明;现场无法排除故障的,事后应写出书面报告,载明无法使用的原因,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交由本单位记录仪管理员留存。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使用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认真检查,保证电池电量和内存存储空间充足,日期、时间等信息设定准确,能满足正常使用需要。

第十二条  执法记录仪使用应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对有拒绝、阻碍执法或有其他侵害执法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要告知行为人注意其自己的言行,不要违反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执勤活动中应注意个人言行,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执法部门应加强执法记录信息的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文化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资料及时归档,按规定期限保管。

第十五条   音像记录数据,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存,应在执法活动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保存至相关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储存设备。连续工作、异地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的,应在返回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保存。

询问、约谈、听证、复议等执法活动以及文化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记录数据,按照该项执法活动文字记录资料的保管期限保管。

第十六条  应加强信息化硬件和软件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和存储安全,对电子数据记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查看或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本级文化机关负责人同意,可查看或复制,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十九条  音像记录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视听资料审查与认定的有关要求,复制到存储介质并附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条  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纸质资料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记录人员和管理人员严禁删改、泄漏、外传记录资料。因执法办案需要,调取或查看资料必须按相关程序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任何人、任何单位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执法记录仪等相关专用设备不得与互联网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连接。

第二十二条  执法记录仪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执法人员应及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做好登记。管理员要及时进行检查,确定故障或损坏情况后,统一送厂家维修。

第二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按照“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严禁违反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随意拆卸执法记录仪。对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丢失、损坏的,使用者按原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使用记录仪,引发群众涉法信访、投诉,网络、媒体负面炒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外传记录资料的;

(三)对执法记录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规定存储记录,致使记录损毁、灭失的;

(五)故意毁坏记录仪及相关存储设备的;

(六)将执法记录仪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7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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