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2016年度镇街道财政收入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各镇街道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提高财政收入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对象: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池州市贵池区度镇街道财政收入考核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池州市贵池区2016年度镇街道财政收入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镇街道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提高财政收入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
1.农村镇街道:马衙街道、墩上街道、梅龙街道、秋江街道、里山街道、涓桥镇、乌沙镇、殷汇镇、牛头山镇、牌楼镇、唐田镇、梅街镇、梅村镇、棠溪镇。
2.主城区街道:杏花村街道、池阳街道、秋浦街道、清风街道、江口街道。
第二章 考核组织和方式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对镇街道进行考核。
第五条 镇街道应根据考核工作需要,积极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章 农村镇街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六条 考核2016年度农村镇街道财政收入完成情况。
第七条 财政收入考核实行按时序进度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2016年1-4月份完成的财政收入与2016年财政收入任务的比值,达到2014年及2015年1—4月份的财政收入之和与2014年及2015年完成财政收入实绩之和的比值的镇街道,得28分;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分别加或减0.2分,最多加或减2分。
2.2016年1-6月份完成的总收入与2016年全年任务的比值,达到2014年及2015年1—6月份的财政收入之和与2014年及2015年完成财政收入实绩之和的比值的镇街道,得20分;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分别加或减0.2分,最多加或减2分。
3.2016年1-8月份完成的总收入与2016年全年任务的比值,达到2014年及2015年1—8月份的财政收入之和与2014年及2015年完成财政收入实绩之和的比值的镇街道,得18分;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分别加或减0.2分,最多加或减2分。
4.2016年1-10月份完成的总收入与2016年全年任务的比值,达到2014年及2015年1—10月份的财政收入之和与2014年及2015年完成财政收入实绩之和的比值的镇街道,得17分;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分别加或减0.2分,最多加或减2分。
5.2016年1-12月份完成全年收入目标任务的,得17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5分;未完成的扣10分。
6.超额完成全年收入任务的,每超收30万元加0.1分,最多加3分或全年财政收入超2015年实绩的,每超收30万元加0.1分,最多加3分(两种方法取得分高的,计入考核结果)。
7.完成全年收入任务且较上年实绩增幅位于前三名的镇街道,分别加2分、1分、0.5分。
第四章 主城区街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八条 考核2016年度主城区街道个体税收完成情况。
第九条 个体税收任务考核实行按时序进度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2016年1-4月份完成的财政收入与2016年财政收入任务的比值,达到2014年及2015年1—4月份的财政收入之和与2014年及2015年完成财政收入实绩之和的比值的镇街道,得28分;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分别加或减0.2分,最多加或减2分。
2.2016年1-6月份完成的总收入与2016年全年任务的比值,达到2014年及2015年1—6月份的财政收入之和与2014年及2015年完成财政收入实绩之和的比值的镇街道,得20分;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分别加或减0.2分,最多加或减2分。
3.2016年1-8月份完成的总收入与2016年全年任务的比值,达到2014年及2015年1—8月份的财政收入之和与2014年及2015年完成财政收入实绩之和的比值的镇街道,得18分;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分别加或减0.2分,最多加或减2分。
4.2016年1-10月份完成的总收入与2016年全年任务的比值,达到2014年及2015年1—10月份的财政收入之和与2014年及2015年完成财政收入实绩之和的比值的镇街道,得17分;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分别加或减0.2分,最多加或减2分。
5.2016年1-12月份完成全年收入目标任务的,得17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5分;未完成的扣10分。
6.超额完成全年收入任务的,每超收5万元加0.1分,最多加2分或全年个税收入超2015年实绩的,每超收5万元加0.1分,最多加2分(两种方法取得分高的,计入考核结果)。
7.私房出租税收年终超额完成任务实行加分。超额完成全年收入任务的每超收1万元,计0.1分,最多计2分。
8.私房出租税收任务未完成实行减分。若全年未完成私房出租任务,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25分。
9、较上年实绩净增额位于前2名的,分别加1分、0.5分。
第五章 农村镇街道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条 根据评分标准,计算各镇街道得分,其中列第一名的按满分(100分)计入区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其他各镇街道得分与第一名得分的比例乘以10再加上90分,作为该镇街道区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实际得分。
第十一条 根据考核结果,按得分高低排序,设立组织财政收入奖,其中一等奖1名,奖励15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10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 当年超收财力按照贵政办[2014]16号文件办理。
第十三条 对未完成全年收入任务的,区财政安排的所有表彰奖励资金由相关单位说明情况,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拨付。
第六章 主城区街道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 根据评分标准,计算各街道得分,其中列第一名的按满分(100分)计入区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其他街道得分与第一名得分的比例乘以10再加上90分,作为该街道区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实际得分。
第十五条 按得分高低排序,设立组织个体税收收入奖,其中一等奖1名,奖励10万元;二等奖1名,奖励8万元;三等奖1名,奖励5万元。
第十六条 当年私房出租税收超2015年实绩区级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相关街道,用于弥补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对未完成全年收入任务的,区财政安排的所有表彰奖励资金由相关单位说明情况,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拨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