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贵池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时间:2023-06-19 21:20:04 来源:网友投稿

贵池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规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安徽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皖农信联发〔2015〕84号)精神及相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贵池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贵池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贵池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规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安徽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皖农信联发〔201584号)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对全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发展产业的小额贷款进行风险补偿所设立的专项准备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全额存入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由区财政局和区扶贫办共同管理,实行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风险补偿资金存款利率为1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二章  补偿资金规模和来源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初始资金规模由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最低不得少于100万元。

第五条 当年存量风险补偿资金低于初始规模时,由区政府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末补足最低规模以上。对需进行风险补偿的资金超过年度存量风险补偿资金额度的,超过部分由区政府另行安排资金解决。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扶贫工作副区长任主任,区财政局、区扶贫办、区金融办、区审计局、农商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或经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主要职责为: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审议、批准日常管理机构提出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审计与监督;

2.审议、批准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计划;

3.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4.审议、核销坏账;

5.审议、核准调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第七条 区财政局是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机构,接受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主要职责为:

1.执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计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委员会决议;

2.对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向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建立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台账;

4.提请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核销坏账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5.提请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调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6.办理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风险补偿范围、方式、办理流程

第八条 贷款人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丧失还款能力的,在符合保险条件由保险公司赔付和贴息外,余额(包括本息)由风险准备金进行补偿。

第九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风险补偿报告

2.借款合同、借据及相关凭证;

3.已还款证明;

4.《贷款催收通知书》;

5.《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审批表》;

6.贷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1-5须提交原件,并加盖有关部门公章。

第十条 损失的贷款补偿后,农商行应继续追偿本息,收回的贷款划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事项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村民委员会初审意见,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事项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向区财政局、区扶贫办提出风险补偿报告;区财政局、区扶贫办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意见,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事项进行审核,提出风险补偿计划提请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根据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风险补偿计划,农商行在风险补偿资金中进行扣划处理。

第十二条 违规放贷或未按操作流程放贷造成的损失,不得进行风险补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实行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引导扶贫对象自我监督、自主管理。对虚报、冒领、套取、挪用风险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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