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意见】南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时间:2023-06-20 09:10:14 来源:网友投稿

南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顺水河生态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环境保护工作,有效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全县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结合我县实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意见】南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环保意见】南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南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顺水河生态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环境保护工作,有效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全县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扎实做好环保各项重点工作

(一)污染减排工作

按照市下达的减排任务要求,做好大气和水的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加大工程、结构减排力度,围绕投运后工业污水处理厂运转、畜禽养殖治理,确保减排任务完成。

(二)大气污染防治

一是强化工业企业废气治理,加强日常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和突击监测的频次,充分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的作用,对重点源应控尽控,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二是加大关停取缔和治理改造企业督查力度,防止反弹,特别是对影响空气质量较大的玻璃厂、砖窑等污染源强化管理,确保达标排放;三是加大燃煤锅炉治理,控制新上燃煤锅炉,2015年底前,淘汰县城区及周边10吨以下燃煤锅炉,大力发展煤气化、煤粉化、煤浆化,通过清洁化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四是加强散煤燃烧治理,推广使用洁净型煤,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五是加强施工工地(包括建筑施工、在建企业、新民居、道路施工等)、渣土运输、道路等扬尘污染防治;六是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排放和加油站油气挥发治理,安装净化、回收治理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七是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八是加大露天焚烧查处力度,杜绝露天焚烧现象;九是扩展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纳入企业的范围,应控尽控,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护,确保运行正常。

(三)水生态保护

加大对农村饮用水源的保护力度,确保农村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基本达标;建立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制度,定期对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开展县域内河流排查,对所有排污口、存流污水逐一清查,制订修复方案;加快城西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关闭城区所有自备井,严控地下水污染和超采;突出抓好县城排水工程建设,实施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有效利用雨水资源;抓好农村水塘修复,采取多种措施进行综合开发利用。

(四)农村环境保护

深入推进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加强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和土壤污染综合治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谋划争取国家、省重点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对未开展整治的200个村庄全部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提升农村面貌。

(五)加强环境执法监管

一是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面覆盖,施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2015年在全县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活动;二是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违法企业纳入体系并向社会公开;三是积极推行“阳光执法”,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四是明确各方职责任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有效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和地方保护问题,落实部门、企业和个人等各方面责任,并畅通环保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五是增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六是自2015年起实行差别化排污费征收政策,逐步提高排污收费标准,超标双倍处罚。

二、落实环保联动机制建设

(六)落实联动机制

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加快推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强化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中的职责,环保局负责全面落实好督查制度,及时发现、报告、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监察局负责建立环境违法案件督办制度,会同环保部门对重大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施行联合督办,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县域内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情况;公安局负责及时受理查处涉嫌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发改局负责严格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并负责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制定并实施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及时淘汰关停到位;财政局负责污染治理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国土局负责对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土地等情况进行检查,未取得环评手续的不予办理土地手续;住建局负责加强城区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规划局负责落实规划环评要求,严格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办理;工商局负责严格建设项目的工商登记,及时对政府关停取缔的企业注销工商登记手续;城管局负责加强道路扬尘、渣土运输管理,取缔城区内露天烧烤;水务局负责加强饮用水源地、河流等水质安全保障工作,对政府取缔的违法企业依法断停生产用水;农业局负责协助环保部门查处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卫生局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对医疗废物、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安监局负责配合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案件涉及项目的安评情况进行检查;交警队负责机动车污染排放治理工作;交通局负责加强国、省道路扬尘、道路施工工程扬尘控制;质监局负责对非法安装、无证使用未定期检验的锅炉依法查处;食药监局负责对餐饮业油烟排放污染治理,安装净化装置;供电公司负责对政府关停取缔的企业、建设项目实施断电;各乡镇政府、顺水河生态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辖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推广洁净型煤使用,推进大气示范区建设。各职能部门要保持执法联动,依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抓好落实,使环境执法监管逐渐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七)健全制度措施

建立环境执法监管集中调度和联席会议制度,每月集中调度一次,总结联合执法监管中出现的问题,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执法监管和工作配合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部门在环境执法监管中,要通报相关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相关职能部门在法律法规赋予的有关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督导,一是对相关乡镇、管委会责任追究。对辖区内环境质量长期得不到改善,环保工作滞后,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追究相关乡镇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二是对相关职能部门责任追究。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环保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对未取得环评建设项目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因监管不力,企业偷排偷放、超标排污,造成严重后果的,因环境应急防控体系不健全,发生污染事故的;公安局对环保部门移送的符合追究刑事案件条件的案件不受理的,对妨碍、阻挠环保执法工作人员行为处理不到位的;发改、住建、规划、安监、卫生、国土、工商、水务、农业等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违规为建设单位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或核准、建设、规划、安全、卫生、用地、企业注册登记或其他手续的;供电、供水部门在接到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告知后,应停电停水而在限期内未履行停电、停水职责,或擅自恢复供电、供水的。

(八)充分发挥乡镇环保站作用,环保执法基层化

建设标准化环保管理站,加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加强环保管理站人员培训,加大执法投入,提升执法能力,及时查处并上报各类环境问题,由环保工作领导小组每月组织召开一次环保管理站工作例会,协调解决环境执法监管中出现的问题。

三、实现环保网格化管理全覆盖

(九)实现环保精细化管理全覆盖

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运行的实施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县、乡、村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南和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运行管理。

(十)强化环保网格化管理运行实效

落实网格管理制度,制定完善考核、奖惩、数据库管理等具体保障持续运行机制;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对环境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环境安全,对大型环保专项行动、突发或其他紧急环境安全事件进行联合执法;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严格落实各部门在环境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境信访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提升监管能力,优化网格人员结构、加大办公经费投入,加强监管人员岗位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监管工作水平。

四、推进新《环保法》实施

(十一)加大宣传力

加大对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宣传力度,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宣传学习新环保法内容和法规解读,提高法律意识;下一步要聘请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专家授课讲解,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开展全民环保科普活动,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新环保法政策措施,营造新法实施的舆论氛围。

(十二)对照开展工作

各相关部门对照法律规定,重新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转变工作方式,依法行政,更好地运用新环保法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环境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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