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单位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部门统计工作,促进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统计意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意见,供大家参考。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单位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部门统计工作,促进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统计整体功能,提升全市统计工作总体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政办〔20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加强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
市直、县(市、、区)直各部门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经授权或接受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及中央、省驻宣单位(以下统称为部门)均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做好部门统计工作。
(一)落实责任,强化队伍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统计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应明确分管统计工作负责人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应根据本部门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有经常性统计任务的部门应建立首席统计员制度(具体规定另行下发)。统计人员应依法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二)着力规范,夯实基础工作。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方法和统计工作标准,开展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业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实现统计业务工作的内容、方法和过程的统一化、制度化、标准化。建立健全统计调查单位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综合数据台账制度,做好部门(单位)及所辖基层企业的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各类电子和纸质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
(三)依法统计,规范统计行为。各部门要根据精简、效能原则依法建立、实施统计调查项目。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调查对象的调查项目,报同级统计部门备案;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报同级统计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对一些尚未列入国家和部门统计调查制度,且对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经济社会管理具有重要作用的指标数据开展调查时,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与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调查项目并报省统计局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提高质量,做好统计服务。各部门建立健全统计指标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制度,加强数据质量审核和综合数据评估分析,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在上报和向社会发布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及与国民经济核算密切相关的重要统计数据之前,应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评估审核。经常性组织数据质量检查,形成相应的检查、评估情况材料存储备查评估情况材料并备查。
二、切实推进部门统计协同化进程
(一)改进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机制。通过改善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各部门统计之间的组织协调机制,建立符合政府统计整体性、互补性、协作性要求的部门统计工作管理体系。市直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发挥牵头作用:市发改委牵头建立服务业统计联系会议制度和项目投资统计联系会议制度,市经信委牵头建立工业统计联系会议制度,市住建委(房地产管理局)牵头建立房地产业统计联系会议制度,市委宣传部(文改办)牵头建立文化产业统计联系会议制度,市统计局强化各类监测评价数据提供单位的互动机制。
(二)规范部门统计资料报送制度。统计部门牵头建立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和部门统计资料报送制度,各部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主要统计数据资料应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依法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包括国民经济核算、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年鉴和各类考核、评价、监测等所需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做好部门统计资料的审核管理和保存工作。
(三)探索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构建畅通高效的部门信息资料共享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统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调查资源、统计内容以及信息等资源共享度,有序推进统计、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之间的单位名录库及相关信息共享,实现信息内容的标准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