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扎实推进我省盐业体制改革,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方案】江西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江西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扎实推进我省盐业体制改革,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稳定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推进政企分开,创新管理方式,严格市场监管,完善食盐储备,优化行业结构,建立健全适合我省盐业发展的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加强食盐管理与监督机构、定点生产及批发企业的党建工作,确保盐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食盐市场安全稳定。
2.突出食盐安全。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构建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实现科学补碘,保障食盐质量。
3.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提升核心竞争力,引领行业发展。
4.注重统筹兼顾。把确保用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效果评估,统筹推进各项改革措施。
5.坚持依法治盐。完善盐业规章制度,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监管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
(三)主要目标。 通过改革,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2016年底前,建立食盐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体系,食盐供应安全、储备充足,普通食盐价格保持基本稳定。2017年底前,建立新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市场监管到位、竞争有序,形成符合我省盐业发展的管理体制。
二、重点任务
(一)理顺盐业管理职能,加快推动政企分开。 按照盐业主管机构、食盐安全监管机构与盐业公司政企分开的改革要求,撤销各市、县(区)盐务局,剥离其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其中盐业主管职能移交工信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省编办要下发《关于江西省盐业体制改革涉及职责调整的通知》,2017年3月底前出台《江西省盐业体制改革涉及的机构、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确保机构改革顺利推进。省人社厅要研究制定《江西省盐业体制改革涉及的监管人员安置办法》,依法依规解决各级盐业执法人员的身份转换问题。省财政厅要保障职能移交期间的执法经费,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新增的盐业监管人员人头费进行统筹指导,由各级财政合理安排。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人社厅、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资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食盐监管制度,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省工信委是省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省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省食盐专营工作,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县级以上工信部门是当地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各级工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与工商、质监、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涉及食盐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工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要依法督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 (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
(三)完善食盐专营制度,保障食盐质量安全。 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以国发〔2016〕25号文件印发之前已获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含多品种食盐)的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完善批发环节专营制度,以国发〔2016〕25号文件印发之前已获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含多品种食盐)和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与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省工信委要牵头依照国家新的规范条件,对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四)完善食盐流通制度,激发食盐市场活力。 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允许食盐批发企业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经营。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带头实行食堂用盐直接供应制度,保障食堂用盐安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加强食盐价格监督检查,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故意囤积食盐、哄抬食盐价格、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等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稳定。 (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国资委)
(五)完善食盐储备制度,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按照企业承储、动态储备、费用包干、统一调度的原则,采取长期储备、定期轮换的经营和管理模式,政府储备量不低于全省1个月食盐消费量。省级财政预算要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省审计厅要加大对储备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工信部门要加强对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原碘供应按照现行方式管理。省工信委要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152号),按时保质保量落实食盐储备任务。 (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六)加强工业盐等管理,防止冲击食盐市场。 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工信、农业部门要分别指导工业盐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生产、销售、使用企业,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台账,并加强督促检查,严格防止工业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流入食盐市场。省工信委要牵头制定《关于加强工业盐管理的实施意见》,省农业厅要修订完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管理办法。质监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商标侵权假冒行为。 (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加强合格碘盐供应,推动科学合理补碘。 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缺碘地区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食盐加碘标准,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我省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划定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地区和贫困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 (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信委、省国资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八)建立盐企信用记录,推动盐业诚信建设。 各级工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并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协同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工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因违法违规、质量问题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工信部门要依法注销食盐生产或批发许可证,通报相关监督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九)建立食盐应急机制,保障食盐市场稳定。 省工信委负责全省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各级工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工信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投放政府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政府应急办、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十)扶持盐企做强做优,促进盐业加快发展。 加快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企业内生活力。鼓励现有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允许各类财务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向优势企业增加资本投入,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支持盐业企业开发新品种,提升产品品质,扩大品牌影响,抢占省内外市场。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省盐业集团公司在改革过程中做强做优做大,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引领行业发展。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工信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市、县(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统筹协调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建立健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加强对改革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各市、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盐业体制改革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全面落实各项改革任务。 (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工作衔接,确保平稳过渡。 自国发〔2016〕25号文件公布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国家新的盐业法规政策生效之前和新的监管体制建成之前,保持现有监管执法体系不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方案要求,加强盐业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空档期。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取消食盐准运证,放开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含卫生许可证)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国资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完善规章制度,推动依法治盐。 省工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盐业法律法规和盐业体制改革精神,抓紧制定我省盐业规章制度修订工作计划,对现行盐业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提出立改废建议,按立法程序修订《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和《江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完善盐业法规体系,促进盐业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法制办)
(四)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情引导。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微信、微博、网站等媒体形式,加大对盐业体制改革内容的宣传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推进盐业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加大对食盐安全的宣传力度,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引导消费者从正规渠道购买食盐。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及时宣传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成果,集中披露制贩假盐典型案例,公开制贩假盐企业“黑名单”,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形成对制贩假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震慑力。 (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
(五)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推进改革。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改革方向和主要任务,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切实做好过渡期各项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安排好市场监管、政府食盐储备、边远地区及贫困人口碘盐供应财政补贴、食盐供应应急等工作,确保盐业体制改革扎实推进、平稳过渡。各设区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并报上级工信部门批复后实施。 (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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