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略)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如期完成我县脱贫攻坚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平乡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平乡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略)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如期完成我县脱贫攻坚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1号)文件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平政办发〔2016〕35号文件中明确的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共28项资金(安排用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的资金除外)。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三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由县脱贫办牵头,财政、扶贫等部门配合。县财政部门负责定期将符合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清单提交县脱贫办备案;县扶贫办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建立脱贫攻坚项目任务清单(项目库)和绩效目标清单,并实时更新提交县脱贫办;县脱贫办根据资金清单和项目清单,并结合相关部门意见制定资金整合使用计划,并明确项目实施责任部门,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批后通知相关部门实施。
项目责任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和验收工作,并对资金使用绩效负责;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准的资金整合使用计划调整指标,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县扶贫办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并根据绩效目标清单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四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预算安排的原则是根据渠道不变、精准使用的要求,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和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使用资金。
第五条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和脱贫攻坚工作需要,每年可以安排一定规模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使政府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并将本级安排、上级补助、债券资金、结转结余资金等扶贫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上级提前下达的符合整合范围的资金要全部编入年初预算;预算执行中,收到上级新增的符合整合范围的资金要根据县政府批复的资金整合使用计划及时调整指标到责任部门,并调整支出预算。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六条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农户补助、金融扶贫和其他六个方面。
(一)基础设施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农田水利、农村安全饮水和基础设施配套等建设与维护;
(二〉产业发展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用于支持贫困村、贫困户发展产业,支持发展规模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光伏产业、电子商务、资产性收益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民俗文化等服务业。
(三)公共服务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用于村小学、幼儿园、卫生室、文化室、农村环境整治等农村公共服务。
(四)农户补助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农村危旧房改造及易地扶贫搬迁等补助。
(五)金融扶贫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用于帮助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积极探索开展特色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扶贫开发新模式,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建立扶贫投融资平台、设立扶贫担保基金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导向功能和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和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加强与开发金融、政策性金融和投资机构、信贷担保、农业保险等方面的合作,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扶贫项目提供金融和投资服务。
(六)县委、县政府确定的使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与其他脱贫攻坚相关事项的支出。
第七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迅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八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支付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由各责任部门根据验收合格情况向县财政申请拨付。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县扶贫办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项目的预算编制;县财政将按规定程序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县扶贫办拟定脱贫攻坚项目库,负责编制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计划,明确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加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库的管理,组织做好项目申报、筛选、评审、确定、储备、绩效评价、监督等工作,充分发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县脱贫办要在政府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基本情况。责任部门负责在扶贫项目行政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十五条各责任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按规定审批的扶贫项目、扶持标准、定额和预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变更的,需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发现违规问题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报告县政府。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考评是指对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总体绩效目标是促进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农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减少。具体指标包括:贫困人口减少、资金扶持到户、资金拨付进度、项目实施进度、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十丸条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形成的固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机关工作人员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拘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脱贫办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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