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区“街办准一级财政”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区协税护税积极性,大力引导培植税源,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总量分成保公平,增量分成促效率,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东湖区“街办准一级财政”实施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东湖区“街办准一级财政”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区协税护税积极性,大力引导培植税源,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总量分成保公平,增量分成促效率,单列分成定导向”的原则,通过“核定收支、比例分成、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确定“街办准一级财政”收支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东湖区各街办、贤士湖管理处(含社区指导站,以下相同)。
第二章 保障和收入范围
第四条 各街办、贤士湖管理处行政事业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社保缴费以及有文件规定的其他政策性津补贴;消防工作安全经费、会计核算分中心工作经费、民政工作经费、党建工作经费以及贤士湖管理处农村工作经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列入区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继续予以保障。
第五条 各街办、贤士湖管理处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实体缴纳税收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部分(不含区本级税收)纳入各街办、贤士湖管理处准一级财政收入范围。
区本级税收为年纳税额超亿元户、区内房地产项目、区内建安工程、无法划定行政区域企业产生的税收。区本级税收次年初根据上年纳税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 各街办、贤士湖管理处所获得的经济工作奖励经费,其中工作经费部分纳入各街办、贤士湖管理处准一级财政收入范围。
第三章 财政收入核算方式
第七条 总量收入分成核算办法
以各街办、贤士湖管理处上年完成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为基数,按照各街办、贤士湖管理处当年实际完成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与基数的比例核算总量收入分成。
具体核算公式如下:
某街办当年总量收入分成=(该街办当年完成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该街办上年完成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当年总量收入分成规模
2016年总量收入分成规模为120万元。
第八条 增量收入分成核算办法
各街办、贤士湖管理处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较上年基数(含10%增幅)增量的15%比例核算增量收入分成。
具体核算公式如下:
某街办当年增量收入分成=(该街办当年完成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该街办上年完成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1)×15%
第九条 单列收入分成核算办法
(一)个体工商户税收分成
以各街办、贤士湖管理处2015年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缴纳税收的区级财政所得部分为固定基数,按照各街办、贤士湖管理处当年实际完成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区级财政所得部分与基数任务比例进行核算,完成基数任务的拨付20万元工作经费,未完成的按比例拨付,超过基数任务的增量收入实行区街2:8分成。
具体核算公式如下:
某街办当年个体工商户税收分成=(该街办当年完成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区级财政所得部分-该街办2015年完成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区级财政所得部分)×80%
各街办、贤士湖管理处应当建立并及时维护个体工商户管理台账,对未实施台账管理的街办(管理处)不予拨付该项收入分成。
(二)出租房屋租赁税收分成
按照各街办、贤士湖管理处税务服务站当年辖区内出租房屋租赁税收任务基数的完成情况进行核算,任务基数以内的按实际完成税收的5%比例计发代征手续费,超过任务基数的增量税收区级财政所得部分实行区街3:7分成。
(各街办、贤士湖管理处辖区内出租房屋租赁税收任务基数以上年完成数为准,但最低不得低于100万元,500万元封顶)
具体核算公式如下:
某街办当年税务服务站代征手续费=该街办当年税务服务站完成税收(不超过任务基数)×5%(委托代征税款协议规定比例)
某街办当年出租房屋租赁税收分成=该街办当年完成的出租房屋租赁税收区级财政所得部分-当年该街办任务基数税收区级财政所得部分×70%
(注:以上税收均不含“一企一策”出租房屋租赁税收和区直单位自有房产租赁税收。)
各街办、贤士湖管理处应当建立并及时维护出租房屋租赁管理台账,对未实施台账管理的街办(管理处)不予拨付该项收入分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各街办、贤士湖管理处因工作失误导致重点税源户(上年度缴纳税收合计2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税收流失的,按该户上年缴纳税收区级财政所得部分的5%扣减责任单位当年“准一级财政”收入,扣完为止。认定标准由区协税办另行出台相关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各街办、贤士湖管理处应认真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建筑安装工程、用于出租的沿街店面和办公(写字)楼的摸底排查工作,建立台账并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款的催缴工作,如因街办(管理处)未做好摸底排查工作,造成税款流失的,按照流失税款区级财政所得部分的20%扣减该单位当年“准一级财政”收入,扣完为止。认定标准由区协税办另行出台相关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各街办、贤士湖管理处增量税收分成按20%比例统一归集为全区调剂资金,进行二次分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试运行一年,之前实施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财税体制调整而影响本办法执行时,本办法将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一次性专项工作经费和突发事件经费,金额超过10万元的,采取“一事一议”。其他未尽事宜由区协税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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