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方案】湾里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方案(精选文档)

时间:2023-06-20 16:50:08 来源:网友投稿

湾里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和水利部、环境保护部《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按照省、市有关全面推行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方案】湾里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水利方案】湾里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方案(精选文档)



湾里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和水利部、环境保护部《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按照省、市有关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河湖保护管理体制机制,现就湾里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时的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大美湾里·幸福家园”,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区境内河流、水库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建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实施范围

全区实施的“河湖长制”,是指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分别担任行政区域总河长、副总河长,区政府副区长担任河(湖)长,推动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村级组织全面履行河湖保护管理责任,创新河湖保护管理体制的长效管理机制。全区境内河流、水库均实施河湖长制。全区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重点小(一)型水库建立河湖名录。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2.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湖)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3.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根据各河(湖)及当地实际情况,重点以问题为导向,按照“一河(湖)一策”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河湖治理方案,因河施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长效河湖管护体系。

4.坚持城乡统筹、区域合作。坚持系统思维,统筹城乡,加强区域合作,上下游、左右岸协调推进,水域陆地共同发力。

5.坚持试点先行,有序推进。鼓励各镇(处、街办)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大胆试验,选择条件较好的河湖开展试点,结合特色小镇、美丽乡村建设,打造一批有特色、有亮点的示范河(湖),同时注重总结经验,条件成熟后有序推进。

6.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四、主要目标

20176月底前,完成区、镇(处、街)两级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通过全面落实“河湖长制”,建立水陆共治、部门联治、全民群治的河湖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加强水管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维护水生态。到2020年,河湖水域面积保有率1.2%,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5%,主要地表水达标率9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具体目标是:到2020年,乌井水库和罗亭水库水质达到Ⅱ类标准,其他所有山塘、水库及河流水质达到Ⅲ类标准,利用三年时间,重点对长春湖水系、中堡水系、乌沙河水系、梅岭太平水系、罗亭水系进行综合整治,对人口密集的集镇港道岸线实施景观打造,为城乡居民提供良好的宜居水环境;有效遏制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维护河湖生态安全,基本建成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五、组织体系

1.构建区、镇(处、街办)、村(居委会)三级“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河湖长制”组织体系。按流域,设立河(湖)长,由河湖所经镇(处、街办)、党委政府及村级(社区)组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别担任镇级河(湖)长和村级河(湖)长,村级(社区)组织设专管员或巡查员、保洁员。其中,区级河(湖)长负责河湖由镇(处、街办)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镇级河(湖)长,明确责任单位。各级河(湖)长名单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布。

按行政区划设立区、镇(处、街办)河(湖)长办公室。区河湖长办公室设在区农水局,区政府分管农口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区农水局主要领导担任专职副主任,区政府办、区环保局、区综管办相应领导担任副主任。

2.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农工部、区编办、区发改委、区教科体局、区卫计委、区城管委、区旅发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人社局、区规建局、区农水局、区环保局、区统计局、区林业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区综管办、湾里公安分局、湾里国土分局等为河湖长制区级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要在区级河(湖)长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履行河湖管理保护的相关职责。

区级责任单位须确定1名副科级干部为责任人,1名普通干部为联络人,名单报区河湖长办公室备案(联系人:罗淑琴,联系电话:83768379)。

六、职责分工

1.河(湖)长职责。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工作,分别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2.河(湖)长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河湖长制”相关工作,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区级总河长及副总河长与区级河(湖)长确定的事项;工作开展范围主要为区级各责任单位、各镇(管理处、街道)河湖长办。

3.区级责任单位职责。

区农水局负责承担区河湖长办公室具体工作,监管入河(湖)排污口,加快备用水源建设,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流域生态综合治理、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水利工程建设、河湖管理与保护等,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推进黑臭水体治理。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的基础上探索综合执法。负责推进农业面源、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依法依规查处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推进农药化肥零增长治理。

区委组织部负责将河(湖)长履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述职的重要内容。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河湖管理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区委农工部参与制定农村垃圾治理有关政策,做好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牵头负责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区编办负责“河湖长制”涉及的机构编制调整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组织编制河湖管理保护规划,协调推进河湖保护有关重点项目,研究制订河湖保护产业布局和重大政策,推进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和工业节水,协调新型工业化与河湖管理保护有关问题。

区教科体局负责协调指导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河湖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中小学生河湖保护管理教育活动。

区卫计委负责指导和监督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农村卫改厕。

区城管委负责城区管理指导工作,负责城区污水管网维修与管护工作,负责全区垃圾集中收集和处理设施的建设,做好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负责对公厕进行保洁工作、保洁标准的检查。

区旅发委负责协助和指导景区内河湖管理保护。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镇(处、街办)行政区域边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河湖管理保护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区审计局负责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将水域、岸线、滩涂等自然资源资产纳入审计内容。

区人社局负责按有关规定指导“河湖长制”考核奖励工作,将“河湖长制”年度重点任务纳入相关区直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管理指标体系。

区规建局负责指导农村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与河湖保护有关的规划“多规合一”,严控全区涉河项目的规划,杜绝侵占蓝线现象。

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配合市环保局制定更严格的河湖排污标准,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加强入河(湖)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和重点污染源的监测,开展入河工业污染源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定期发布全区地表水水质监测成果。

区统计局负责提供“河湖长制”工作有关统计资料,指导“河湖长制”工作考核。

区林业局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湖沿岸绿化和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区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对城区饮食服务业排污、区域内公共场所无证经营、侵占城区河道、违法设置排污口、建筑泥浆偷排河道、城区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等涉及水环境的违法事件进行严格查处,并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禁养区内养殖场实行关停;负责城区建筑垃圾处置执法等。

区综管办负责全区城区管理中河湖问题的指导及协调工作。

湾里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河湖水域突出治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打击影响河湖水域的各类犯罪行为。

湾里国土分局负责监管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协调河湖治理项目用地保障,配合有关部门对河湖及水利工程进行权属调查。

区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保障河湖长制实施。

七、主要任务

1.统筹河湖保护管理规划。遵循自然规律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河湖资源,综合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水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及水生态安全,科学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业规划,推进相关部门与河湖环境有关的规划“多规合一”。

2.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和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四项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开展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及“水效领跑者”行动。健全控制指标体系,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探索水权制度改革,推进水权交易试点。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坚持节水优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3.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全面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及黑臭水体治理。开展入河(湖)排污口调查,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明确功能区的允许纳污总量。加强河湖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的水量水质水环境监测,强化突发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追溯污染来源,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和限期整改措施。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

4.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开展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完成打造一批“流域综合治理、保障生态安全;因地制宜治理、注重生态景观;挖掘人文资源、助力城乡旅游;推进产业转型、实现生态富民”的示范河湖。

5.加强水生态修复。强化河湖生态空间管理,制定河湖岸线规划,明确河湖岸线和河湖保护范围,从源头上防范“与水争地”的问题。强化城区水生态修复、结合城区管网改造和河湖截污工程建设,大力推进城区水体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强化农村水生态修复。以农村水环境治理工作为重点,深入推进农村水生态修复。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加强重要江河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地的水环境保护,划定禁止开发范围,实现江河源头保护区污水“零排放”。加快水源涵养林建设,全面保护天然林,大力种植阔叶林,提高森林质量。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一切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活动。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与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6.加强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开展河湖岸线登记,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科学编制岸线利用规划,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行政许可,建立区、镇(处、街办)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信息通报及公告制度。

7.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探索建立适合各地实际的河湖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提升行政监管与执法能力。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实行河湖动态监管。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持续开展河湖“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倾倒废弃物以及电、毒、炸鱼等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8.完善河湖保护管理制度及法规。建立河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强化党政领导干部河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探索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河湖健康评价体系。将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纳入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网格化、全方位河湖水域岸线巡查检查制度和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完善河湖及堤防管理养护制度,明确河湖管理责任和管理主体,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河湖养护专业化、社会化。

八、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要把推行河湖长制,保护河湖健康作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狠抓工作落实,抓紧完善本区域实施河湖长制工作方案。明确各级河湖长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督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发挥人大监督和政协参政议政的重要作用,形成河湖管理保护的合力。建立联席会议、问题督办、信息通报、考核问责与激励、工作验收等相关制度,保障河湖长制工作有序推进。各级河(湖)长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2.严格考核问责。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要求,县级及以上河(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湖)长进行考核。以水质水量监测、水域岸线管理、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等为主要考核指标,把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考核内容纳入区政府对镇(处)、街办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和生态补偿考核机制。将河湖长制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各级河(湖)长履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述职的重要内容。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湖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3.整合落实资金。按照资金使用方向,区相关部门通过整合资金、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河湖管理与保护投入。落实河湖长制工作经费,重点保障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和维护等工作经费。加大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城乡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资金的投入。探索建立长效、稳定和多渠道融资的投入机制,并将河湖管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同时,积极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支持,鼓励引导社会各界资金投入河湖管理,着力构建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4.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广泛持续地开展河湖保护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河湖环境整治、建设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河湖管理的关注度和参与度。在河湖显要位置树牌立碑,设置警示标志,设立河(湖)长公示牌,公布管辖范围、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增强中小学生的河湖保护意识。加大河湖科普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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