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贯彻落实《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8月28日经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4日经江西省第十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意见】南昌县贯彻落实《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南昌县贯彻落实《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8月28日经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4日经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依法规范辖区居(村)民养犬行为,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养犬管理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南昌市要实现“四个强起来”中“在城市建设管理上强起来”的重要精神,按照“政府领导、公安牵头、乡镇为主、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综合治理、规范管理、严格执法”的工作思路,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以创建全国县级文明城市为主线,切实推进我县养犬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全力推进平安、文明、法治昌南建设。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创新管理服务模式,建立养犬管理长效机制,依法治理“犬患”能力显著增强,我县居(村)民文明养犬素质明显提高。
(二)具体目标:
1.法制宣传:通过宣传教育,使全县居(村)民深度知晓《条例》的规定,尤其是使养犬居(村)民人人皆知,并遵守养犬管理新法规。
2.强制免疫: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强制免疫率100%。
3.养犬登记:通过集中开展养犬管理工作,摸清重点管理区内犬只数量,并逐犬登记建档。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登记、领证、建档率达98%,单位养犬的大型、烈性犬栓(圈)养率达100%。
4.收容留检:重点管理区野犬、无主流浪犬收容率99%以上,狂犬捕杀率达100%。
5.执法检查:杜绝危险犬只伤人事件、狂犬病致人死亡案件的发生,无证犬收缴率95%以上,危险犬收缴率98%以上,实现犬只伤人、扰民问题明显减少。基本杜绝公共场所违规遛犬和携犬乘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的现象。基本解决非法犬类交易市场,街头无照售犬等问题。
三、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养犬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统筹指挥协调全县养犬管理工作。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公安局分管局长、县农业局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综治办、县文明办、县财政、法制、公安、农业、城管、交通、卫计、市场监督、物价等部门负责同志以及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
县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具体负责全县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考核监督,同时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重点管理区(见附件)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承担本辖区养犬管理工作主体责任,负责本辖区养犬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四、职责分工
按照《条例》精神,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积极开展相应的养犬管理工作。
1.县政府:按照市政府要求,由县政府全面负责《条例》在全县贯彻执行的组织实施,承担全县内养犬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领导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和相关业务部门确定工作目标,建立协调保障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养犬管理的主要事项和突出问题。
具体任务有:(1)成立全县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确定全县的重点管理区;落实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养犬管理经费保障;组建养犬管理专业辅助队伍,配备捕犬装备;指导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并实施养犬公约。(2)负责全县养犬登记及相关处罚工作,建设一站式服务窗口,依法开展有关无证养犬、养犬扰民、犬只伤人等警情处置,查处违法养犬行为。(3)依法对全县内犬只实施免疫、检疫工作,按照有关标准建立辖区内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点。监督指导疫犬和犬尸无公害化处理,负责对宠物诊疗行业的监管。
2.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全面负责《条例》在本辖区贯彻执行的组织实施,承担本行政区内养犬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领导相关部门确定工作目标,建立协调保障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养犬管理的主要事项和突出问题。具体任务有:(1)重点管理区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要成立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指导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并实施养犬公约。(2)负责配合公安部门对本辖区养犬登记及相关工作,对无证养犬、养犬扰民、犬只伤人等情况,要积极与公安部门联系及时处置。(3)依法对本辖区内犬只实施免疫、检疫工作。监督指导疫犬和犬尸无公害化处理,负责对宠物诊疗行业的监管。
3.县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对《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实施情况的宣传,把握舆情导向,做好舆情检测。对违规养犬的典型案例及时予以曝光,在全县营造“以文明自律养犬为荣,以违规扰民养犬为耻”的舆论氛围。
4.县综治办
负责组织各级综治部门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综治年度目标考核范畴,通过推动日常管理责任的落实,杜绝危险犬伤人事件发生。
5.县文明办
负责将市民依法文明养犬行为列入文明社区测评内容。
6.县法制办
负责配合对《条例》条文进行宣传释疑,协助指导养犬管理相关政府公告制定发布等工作。
7.县教体局
负责督促中小学校组织开展“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知识普及教育,组织开展学校校区及家属院的养犬法规宣传,督促落实规范养犬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8.县民政局
负责加强对涉犬行业协会和动物保护组织等民间社会团体的监管管理。
9.县司法局
负责指导、督查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的普法宣传教育,将《条例》纳入普法教育规划。
10.县公安局
负责县养犬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运行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牵头设定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组织指导各派出所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11.县农业局
制定全县重点管理区犬只强制免疫方案,组织做好重点管理区犬只免疫工作,统一招标采购全县兽用狂犬疫苗,指导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犬只强制免疫点建设,与县公安局共同设定重点管理区域和加强“一站式”服务窗口管理,指导犬类收容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
12.县财政局
负责县属相关职能部门养犬管理经费保障,监管养犬管理费的收支。
13.县城管委
(1)负责依法查处犬只污染环境卫生的行为。
(2)依照《条例》的规定,负责公园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加强对游客的宣传教育,在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园入口处设置告示标识,对公园内发现的流浪犬只及时与相关部门一道予以捕捉收容。
14.县商务局
负责会同公安、农业、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犬类专业交易市场规划确认。
15.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未经工商登记而从事犬只养殖、销售或者宠物医院、宠物用品商店超范围经营犬只销售的,按工商管理法规,予以处罚。
按照《条例》的规定以及《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南昌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会同商务、公安、农业等部门加强本县犬类专业交易市场的规划,对其主体确认登记,依法取缔未经核准擅自开办的非法犬类交易市场。
16.县卫计委
负责全县医疗卫生机构狂犬病预防接种和患者诊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和预防人患狂犬病宣传教育工作。
17.县物价局
负责对涉及养犬管理有关服务收费项目进行监管。
18.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协助养犬管理部门在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做好宣传工作,制止携犬乘坐出租车以外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并督促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在公共交通工具、公交、地铁站台等处张贴禁乘标志。
五、方法措施
为确保《条例》实施工作取得实效,采取总体布局、有序推进、相互衔接、有机结合的方法推进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配套政策准备阶段(2016年3月-2016年6月30日)
1.确定重点管理区域。按照市政府要求,由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人员划定全县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报县政府批准同意,经市公安局审查并进行集中公示。
要按照《条例》的精神,充分考虑全县行政区域调整形势,经济功能区的发展等因素,时间跨度以3至5年为限(截止规划到2020年),“人口聚集、犬患问题相对突出、群众反映强烈”为标准,广泛进行论证、听取意见。区域划定要明确界限不含糊,要明确到社区、路名、街巷等名称。
2.确定危险犬标准及品种目录。以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向社会发布的《南昌市危险犬标准及品种目录》为准。
3.规划设置犬只交易市场。以市政府批准向社会发布的通告为准。
4.落实专项经费保障。县财政应切实保障养犬管理工作经费、信息化管理经费、相关设备经费和专项行动经费,确保《条例》实施的纵深推进。
5.细化工作规范。县公安、农业、城管、卫生、市场和质量监督部门要对照《条例》梳理任务清单,建章立制,制定细化管理工作规范和操作标准。县公安局要对接好市公安局关于《市公安机关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市公安机关关于办理违法养犬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南昌市犬只收容所管理规定》、《南昌市犬只领养规范》、《南昌市养犬管理一站式窗口设置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二)硬件设施筹备阶段(2016年6月10日-2016年10月15日)
重点由县公安局、农业局布建养犬登记(免疫)网络,设立犬只收容所,组建辅助队伍。县养犬管理登记一站式窗口统一公布的时间以政府采购结束时间为准。
1.建立养犬管理一站式服务窗口和犬只强制免疫点。按照市政府要求,在10月15日之前,在辖区选址设立1处养犬管理一站式服务窗口(含场地、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同时按照布局合理、方便接种的原则,逐步增设犬只免疫点,其有关建设和管理的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保障。
县公安局、县农业局要参照其他县区的做法,采取服务外包的方式,与有资质的宠物店或动物科研机构合作,在规定的时间内设立养犬管理一站式服务窗口,依法受理养犬申请、免疫、芯片植入、缴费、登记、数据录入养犬管理工作信息系统平台等事项。一站式窗口设置标准(含养犬登记、植入芯片操作流程,公布服务窗口的地点、名称、联系电话等)已由市公安局、市农业局联合制定发布,由县公安局、县农业局按照此标准对有关硬件设备尽早进入政府采购程序。
其中养犬管理信息平台、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芯片、《南昌市养犬管理宣传手册》等宣传资料、《养犬申请登记表》等表格和纸质法律文书由县公安局向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汇报解决;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芯片政府采购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由市县财政按4:6比例分级保障。
重点管理区犬只免疫方案、免疫点、免疫证、兽用狂犬病疫苗采购等工作,由县农业局向市农业局汇报解决,犬只免疫证、兽用狂犬病疫苗采购的所需经费,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由市县财政按4:6比例分级保障。
2.组建养犬管理专业辅助队伍。按照市政府要求,组建一支养犬管理专业辅助队伍,配备专业人员10-15人,购置捕犬车辆、麻醉枪、防护服等设备,收容违章犬、弃养犬、流浪犬、清理危险犬等涉犬管理活动,可采取购买服务形式组建,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保障。组建到位后报市养犬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备案。
3.开展全县养犬数量等基础普查工作。组织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职责分工,深入到辖区各村、社区、厂矿、企事业单位开展养犬管理基础普查,对养犬人、犬种、免疫情况、犬只交易场所(包含宠物店、宠物医院、犬类养殖场等)逐一摸底排查,确保真实准确,不留死角,为开展集中整治打好基础。
(三)集中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6月10日—2016年10月31日)
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集中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条例》条文的全民知晓率,形成全社会加强养犬管理的舆论态势,确保依法养犬的要求人人尽知,文明养犬的理念深入人心。
1.加强宣传引导。县公安局、县农业局、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特别是重点管理区的乡镇要通过召开层层动员部署会议等形式,宣传各级政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加强养犬管理的理念,全面提升养犬管理正面效应。县委宣传部要加强对《条例》颁布实施重要意义和行政管理部门贯彻执行《条例》情况的宣传报道,倡导依法、科学、文明、规范养犬的理念,最大限度地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赢得工作主动权。
2.开展常态宣传。在面向社会重点通告重点管理区范围、危险犬标准及品种、申请养犬条件、免疫登记程序、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办理地点等养犬须知的基础上。县直各单位、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要重点做到:一是进家庭入户宣传。结合前期的调查摸底,组织社区民警、村(居)委会干部开展进养犬人家庭入户宣传活动,提醒养犬人按时办理登记办证手续,发放宣传资料和《致养犬居民的公开信》,引导养犬人“知法、懂法、守法”。二是进社区宣传。在社区开辟宣传阵地,广泛对养犬登记办证工作进行宣传,并利用社区电子宣传屏、宣传橱窗发布办证提示信息,设立养犬公示牌、开办宣传栏、张贴宣传海报等形式进行宣传。三是进校园、进单位、进场所宣传。组织有关部门有重点地选择中小学校、商业中心、购物广场等人员密集的单位和公共场所,举办养犬管理公开课、养犬管理政策法规咨询日、依法文明科学养犬为主题的巡展等现场活动。加大对违法养犬的危害、狂犬病的危害、犬只管理与免疫、被犬咬伤后的处理等知识的宣传力度。
3.开展集中宣传。适时组织一次全县范围内联动的集中宣传月周活动,掀起宣传活动的高潮。宣传期间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等宣传途径,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的工作动态和工作成效。充分利用互联网传播时效快、传播范围广的特点,通过南昌县官方微博、微信等平台,大力宣传养犬管理法规政策,第一时间回应群众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四)集中登记办证阶段(2016年7月1日-2016年10月31日)
按照属地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推行养犬登记与免疫一站式服务模式,全县统一设立一处养犬管理“一站式”服务窗口,依法受理养犬申请、免疫、芯片植入、缴费、登记等事项。县养犬管理办公室要依托南昌市养犬管理工作信息系统平台,构建养犬管理信息化网络,指导养犬居民依法文明养犬。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在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登记续期时,应当向公安机关缴纳养犬管理费。第一年每只缴费三百元,以后每年缴费二百元。对符合养犬条件的犬只,由犬主携带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到辖区所在地一站式窗口登记办证。养犬人在《条例》实施前为犬只办理过旧的《南昌市犬类准养证》的,可以凭旧证换新的《南昌市养犬登记证》,按照次年养犬登记年检程序办理。养犬人可在相关网站下载《养犬申请登记表》,经养犬人填写并报公安机关审核;严格按照《条例》为养犬个人和单位办理登记办证手续,并确保全部犬只登记办证情况真实、准确的录入公安机关的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平台。
在集中登记办证期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广泛开展便民利民服务,将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以服务促办证。县公安局要统筹安排办证时间段,并抽调足够的人力,保证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的正确使用,力争实现现场审核、现场登记、现场免疫、现场发证的“一站式”服务,确保养犬管理信息及时准确上传。
(五)集中清理整顿阶段(2016年11月 1 日-2016年11 月 30 日)
集中登记办证结束后,县养犬管理领导小组要选取一至二个重点区域或问题,组织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试点工作,对违法养犬行为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先教育、后处罚,教育为主、处罚为辅,通过提醒、告知、限期整改、依法处罚进行执法整治,及时总结执法实践经验后逐步推广展开。在清理整顿期间,县养犬管理领导小组要组织公安、城管、农业、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在辖区范围内,对“犬患”问题十分突出的社区、路段、公园、市民广场等区域要采取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严厉查处违法养犬行为,捕捉无证犬、危险犬;收容遗弃犬、流浪犬,查处非法犬只经营行为和取缔非法犬只经营场所。
(六)总结验收考核阶段(2016年12 月 1 日-2016年 12 月 20 日)
上述集中养犬管理工作结束后,县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对养犬重点管理区的乡镇进行抽查评估和考核,凡调查摸底工作不到位、基础数据不清,发证率、免疫率、圈(栓)养率、收缴率不达标的,视为养犬管理工作不合格,予以全县通报,并重新组织实施,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提炼推广,查摆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补齐短板,巩固工作成效。县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做好上传下达工作,确保全县养犬管理工作考核达标。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迅速行动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大力推进依法治县,建设法治昌南进程的实际步骤,是养犬管理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崭新起点,是一项合乎民意、顺应民心的民生工程。因此,县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管理处(管委会)要从关注民生,服务发展,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条例》实施第一责任人,必须增强主体责任意识,突出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实施,做到务实跟进,过程监督,跟踪问效,把养犬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综合治理,完善机制
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条例》的法治引领作用,坚持以提高居(村)民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为目标导向,以服务创新为核心,进一步理顺养犬管理运行模式,建立高效运转的乡镇协调保障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主动靠前,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施策的良好局面。进一步强化县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的责任,将落实《条例》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考核范围。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实行重心下移,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发挥群众工作优势,做好养犬自治管理工作。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扩大社会参与,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协助工作,发挥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民间团体的作用,丰富养犬管理的人性化内涵,促进我县养犬管理服务社会化进程。
(三)强化责任,严格管理
养犬管理工作要坚持依法管理、规范管理、严格标准的原则,以《条例》为工作准则,加大登记办证力度,实行服务承诺制度,落实管理措施。一是要明确管理责任,加强考评考核。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养犬管理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并明确分管领导、专管人员的工作责任。二是严把审核审批关。《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个人饲养危险犬,而对单位饲养的犬种没有限制,若审核不严,容易使一些犬主变通办证,即使是单位养犬,也要严格标准,从严审批,加强监管。三是《条例》规定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已办理养犬登记的养犬人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当在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公安部门办理延续手续。四是收取的管理服务费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
(四)讲究策略,严格执法
县养犬管理办公室是我县养犬管理的责任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牢牢抓住登记办证和严格执法两条主线,以全面登记推动严格执法,以有效执法促进登记办证,将两者有机结合,相互推进,确保社会面违规养犬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在工作推进中,要强化信息研判,加强疏导化解,防止涉犬问题被恶意炒作而形成社会热点。县公安、农业、城管、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对群众的举报投诉,重点管理区的基层执法单位要及时受理,做好记录,妥善处理,不得发生搪塞、推诿等消极作为和不作为的现象;在执法和管理上,既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也要坚持人性化管理,讲究原则与灵活的有机结合,讲究工作策略和方法,讲究社会效益和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