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进贤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进贤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坚持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原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民政局统筹全县临时救助制度建设,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和审批工作。
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工作;受县民政局委托,负责较小救助金额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进贤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救助需求逐步增长。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补助。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结余低保资金。可根据临时救助需求,安排部分低保结余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但不得抵扣临时救助预算。
(四)社会捐助资金。
乡(镇)人民政府可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的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小额临时救助基金,自主开展临时救助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县财政局在财政社保专户下设立临时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并预先拨付部分周转资金到县民政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用于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明细台账。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
第七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九条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均可以向其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临时救助申报调查审核审批表册》;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五保供养证、孤老(孤儿)证明等身份类证明复印件;
(四)发生火灾申请临时救助的,提供火灾现场照片,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财产损失情况认定证明,参加了财产保险的,还需提供保险公司的赔付证明;
(五)发生交通事故住院申请临时救助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或者事故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报销情况和保险部门事故赔偿情况;
(六)突发重大疾病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医疗保险部门出具的报销证明。
(七)政府、单位和社会帮扶情况的证明。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民政局。
第十一条 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后及时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实施临时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救助金额500元的,县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审批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须将审批情况报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根据各乡(镇)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草拟分配临时救助资金文件,联合县财政局一同发文。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以500元为起点,最高救助1.2万元。原则上同一救助对象同一事由一年内只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按照个人损失费用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二)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住院的,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低保和特困供养家庭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达1.5万元以上的,其他困难家庭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达3万元以上且家庭可动财产(银行存款、债权债券、现金等)不足以支付自负医疗费用的,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原则上要求本年度医疗费用),按照自负医疗费用的15%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2万元。
(三)因生活必需支出(指统计部门统计的居民家庭生活必需品消费项目支出,包括:食品、衣着、交通费、电讯费、医疗药品费、教育费、水电气费、房租、物业费)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阶段性实际基本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按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解困期限(解困期限以3个月计算)=救助金额”的公式计算确定救助金额,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十四条 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应当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二)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县民政局应储备适当的棉被、衣物等救助物资,以备当地临时救助对象应急之需。除紧急情况外,采购救助物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就批准享受临时救助的申请家庭建立完整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应与纸质档案的内容相一致。
第十六条 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十七条 对在县级已实施临时救助的基础上,基本生活仍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县民政局积极协助救助对象向市民政局申请应急补充救助,帮助解决特殊困难。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2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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