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意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意见(完整)

时间:2023-06-20 20:4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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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意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意见(完整)



关于景德镇市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的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式,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25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模式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确保公共利益的最大化。PPP模式以特许经营权为基础,以风险分担、利益共享为特征,通过引入市场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各方优势,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实现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共赢。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规范有序”的总体思路,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通过建立公平的市场运行环境和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不断提高基础设施运营质量和效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1.风险分担。政府与社会资本承担相应的项目建设和运营风险。原则上,项目设计、建设、技术、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政府不给予PPP项目过高的补贴承诺,也不兜底市场风险。

2.利益共享。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核定价费标准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稳定社会资本收益预期。政府既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保障公共利益,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又要防止不合理让利或利益输送,平衡好项目的财务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实现激励相容。

3.公开透明。建立统一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信息发布平台,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公平择优确定社会投资人,实现各类社会资本平等参与、投资回报科学合理、运作公开透明。

4.诚信守约。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签订项目合同,明确提供公共产品的标准及付费等内容,并通过合约明晰PPP项目参与方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政府与社会资本一旦签署合约,都必须严格按照合约约定内容执行,无故违约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二、项目范围

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项目。优先选择一些投资规模相对较大(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社会事业项目可适当降低)、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技术发展比较成熟、收益比较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合作期限较长(一般为10-30年)的领域推广运用 PPP模式,重点推进交通领域(轨道交通、机场、高速公路、二级以上公路、桥梁、隧道、地方铁路、客货运码头、综合交通枢纽等)、市政公共设施领域(供水、污水、垃圾处理、固废处置、燃气、公共充电设施、公共停车场〔库〕、地下综合管廊等)和社会事业设施领域(教育培训、体育健身、医疗、文化、养老服务设施、旅游、商贸综合体、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等)开展PPP项目合作。

2015年起,符合上述领域和条件的新建、改建项目,经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甄别、评估论证后筛选出来的适宜采用PPP模式的建设项目,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实施机构”)必须做好项目整体策划,编制PPP模式实施方案,先行通过竞争机制择优选择合作伙伴,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经过市场实践后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现PPP模式合作的,再行考虑安排其它建设资金来源。

对于已建成的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探寻植入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并组建PPP项目公司,通过项目租赁、重组、转让等方式对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或合作经营,以缓解财政资金压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

三、操作方式

上述领域中,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建设和经营成本,能产生合理利润的经营性项目,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进行投资运营主体招商,依法放开建设、运营市场,推进市场化运作;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和收益,或者虽然可基本实现保本微利,但前期投入较大、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准经营性项目,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必要补贴等措施,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为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积极创造条件;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非经营性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科学合理保障社会投资人应该享有的权益。

四、实施流程

(一)项目选定发起。政府发起的PPP项目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以初步实施方案的方式向市发改委申报,社会发起的PPP项目由社会资本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市发改委推荐。

(二)确定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机构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研究制定,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机关、基本经济技术指标、涉及原则、技术或服务要求和标准、投资人应当具备的资质和条件、项目运作模式、约定条款及期限和范围、招标或要约条件、投资人收益率和价格测算、回报来源和支付方式、监管方式和条件、政府配套设施和服务承诺、法律关系和地位等内容。

(三)项目审批论证。发改、财政、建设、国土、水利、环保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联审机制,对拟实行PPP模式建设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进行联合审批审查。

(四)签订合作合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投融资方案通过联审后,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等多种方式,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择优选择诚实可信、安全可靠的合作伙伴,签订合作合同。

(五)项目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机构会同市财政局、市建设局监管PPP项目各方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保证按时完成项目融资并履行建造、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项目运行期间,依约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并定期对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费用,并执行约定的奖励条款或惩处措施。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项目公司应向政府支付超额收益。需要进行合同调整的,应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公众满意度等,适时调整价格、收费标准、财政补贴、租金等,确保回报合理、项目可持续运营。

(六)合作绩效评价。市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建立政府、服务使用者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对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依法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项目评估要推行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之外的第三方评审机制。

(七)合作项目退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项目实施机构要及时做好接管,保障项目持续运行,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项目合作期满,要依据合同约定进行项目移交,做好移交资产的评估、性能测试及资金补偿,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

五、配套政策

(一)财政政策

符合现行政策的PPP项目公司,享受我市经济的优惠政策,并优先上报争取中央资本投入等支持。市财政局根据PPP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安排资金设立风险池,为PPP项目贷款提供增信支持。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自身财力状况,根据不同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参股、前期费用补贴、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PPP项目相关扶持。

(二)金融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探索适合PPP项目特点的信贷产品和贷款模式,为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银团贷款、保函业务等方面提供融资服务。因项目实施需要,经本级政府批准,PPP项目特许经营权可用于向金融机构进行质押融资。鼓励专业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的PPP项目提供直接担保、再担保、联合担保、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担保服务。优先支持PPP项目公司通过境内外上市、进入股权交易中心等方式进行股权融资,并享受我市扶持企业上市优惠政策。支持PPP项目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支持PPP项目公司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全国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资金。

(三)用地政策

基础设施(不含综合开发方式项目)和市政公用项目原则上以划拨方式供地,按净地提交。土地使用权期限与特许经营权期限一致,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合同约定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移交给政府。涉及一体化建设的项目,分情况采取协议出让、租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供地。

(四)价格政策

特许经营者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项目的,应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除此之外,放开其它项目限制,由经营者根据市场自行定价。

(五)审批优先

PPP项目经认定后可进入“绿色通道”,按规定享受优先审批等政策。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景德镇市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作为牵头部门,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规划、交通运输、环保、水务、卫计、民政、审计、物价、工信、文广、金融、法制、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明确工作体制机制,研究完善相关政策体系,统筹安排全市PPP工作总体规划和进度,统一指导、协调和推动各区及各部门开展PPP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PPP项目顺利实施。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辖区PPP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发改部门负责牵头筛选本级可实施PPP模式的适用项目,建立PPP项目储备库,建立项目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公开发布本级拟实施的PPP项目及投资准入条件;加强价格行为监管,逐步完善与实际成本相适应的价格形成机制。

财政部门负责参与涉及本级财政资金(资产、资源)投入的PPP项目识别、项目策划和实施方案的评估论证,做好PPP项目财政可承受力评估,审核 PPP项目投资运营的回报补偿方式,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参与涉及本级财政资金(资产、资源)投入的PPP项目招商引资工作,负责PPP项目通过政府采购的指导和监管,落实本级政府负有支付义务的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建立PPP项目财政补贴支出统计监测制度,依法严格控制和防范财政风险。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特点和经营属性,制定和公布行业技术规范,明确准入标准、服务质量和监管细则,会同相关部门对潜在可实施PPP模式的项目开展评估论证,组织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做好项目采购、执行监管、绩效评价和项目移交等工作。

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等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继续优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做好各项审批服务工作,督促社会投资主体严格遵守环保、用地、节能、质量、安全等规定,指导企业依法经营;同时要会同审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参与PPP项目过程管理和监督等工作,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加强能力建设

要着力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能力建设,注重培育专业人才。同时,大力宣传培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工作理念和方法,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增进政府、社会和市场主体共识,营造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模式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借助、积极运用法律、投资、财务、保险等专业咨询顾问机构的力量,提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操作性。

(四)加强监督管理

PPP工作领导小组已确定拟实施PPP模式的项目开展情况纳入项目实施机构年度效能绩效考评体系。各项目实施机构要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在招商对接、建设运营监管中出现违法违规现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引资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确保规范运作,程序合法,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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