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3年)〉的通知》、《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方案】定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全文),供大家参考。
定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加快推进依法行政步伐,确保我市如期完成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工作目标
力争到2017年底,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机制基本健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进展;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2019年,进一步拓展、完善和巩固,确保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基本要求
1.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各方面。要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系列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促进思想解放,调整精神状态,提升工作效能,提高工作成效,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突出定州特色。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定州建设、加强和改进依法行政重要举措有关要求,发挥法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导、推动、促进和保障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在深化改革、转型升级、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高依法治理经济、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能力。
3.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明确任务、提出措施,增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从基层和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从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障碍抓起,着力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出问题。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克服懒政、庸政、怠政,惩处失职、渎职行为。
4.强化公众参与。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不断丰富公众参与形式,规范参与程序,使公众有序参与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纠纷化解等各种行政活动,充分表达意见、陈述主张、申辩理由、反映问题,形成与行政机关交流、沟通和互动的良好局面,使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看得见、感受得到。
5.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实施方案》规定的各项制度建设、平台建设、机制建设,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实现标准化、规范化、法治化。要把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做法,及时上升为制度;对不适应依法行政要求的制度,抓紧修订完善,形成一系列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制度。要抓好制度机制的落实,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用严明的制度、严格的执行、严密的监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①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国家、省通知要求和规定时限,做好取消和已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市编委办、市政府有关部门。除分别负责外,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②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按照市统一部署,减少许可事项申报材料,取消不必要的许可类证照年检和政府指导培训,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多头办证、重复交叉办证等问题。(市编委办、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③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认真落实《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全面推行统一受理、首问首办负责、限时办结、受理单、审查工作细则、服务指南、服务承诺、公开公示、一次性告知、追究问责等一系列制度。(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编委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④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积极推行“四零”承诺服务(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结果零投诉),不断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编委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⑤组建行政审批局。按照《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扩大设置行政审批局改革试点的通知》要求,适应开发区全封闭管理运行的需要,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经市编委会同意,组建定州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将开发区管委会各内设机构所承担的行政审批职责以及市直有关部门所委托的职责划入定州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由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集中行使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编委办、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⑥规范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制定完善市场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中介机构信用体系等制度体系,形成中介机构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编委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及负面清单制度。①健全权责清单制度。继续深入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衔接落实的国家、省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及时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完善清单的内容和形式。(市编委办、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②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稳步推进我市负面清单工作。(市发改局负责)③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2016年年底前完成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工作并公布清理结果。对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3.优化政府组织结构。①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市编委办负责)②推进政府事权规范化、法治化。强化市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执行职责。(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法制办负责)③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积极推进市级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合理优化整合内设机构。全面完善政府绩效管理。(市编委办、市直工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4.完善宏观调控。①完善宏观调控制度。制定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方面规范性文件,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法制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②转变政府投资职能。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根据国家、省调整、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发布《定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市发改局、市财政局负责)③推进价格体制改革。政府定价项目一律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2017年年底前,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局、市教育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加强市场监管。①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巩固扩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在“一照一码”的基础上,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核心,探索实行“多证合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质监局、市编委办负责)②优化企业登记方式。积极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探索企业简易注销改革,逐步扩大电子营业执照试点范围。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建立健全保障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商事法律服务机制,完善商事法律服务功能。(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质监局负责)③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制定《定州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明确市场监管职责,实行“双告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信息公示、信息互联共享、防范化解风险、“双随机”抽查等协同监管机制。清理废除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市工商局、市编委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④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开展相关工作。2016年年底前,初步实现归集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于市场主体名下,向社会公示,完善社会评价、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构建第三方评估评价机制。(市发改局、人行定州支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负责)⑤健全对外投资促进制度和服务体系,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推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负责)
6.创新社会治理。①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2017年6月前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构建职责明确、奖惩分明、衔接配套、务实管用的领导责任体系。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市综治办、市公安局负责)②加强重点领域治理。科学编制应急预案,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③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大力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化建设,健全完善志愿服务制度体系。(市民政局、市文明办负责)④积极推进社会自治。加强指导,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市民政局、市综治办、市文明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优化公共服务。①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和发展社区服务和社会求助服务平台。提高政府服务信息化水平,配合上级做好服务中心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等工作。探索建立部门间行政执法信息共享,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实现执法案卷网上查询。(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局、市文广新局、市人社局、市质监局、市扶贫办、市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③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完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工程、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住房保障、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8.强化生态环境保护。①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完善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林业局、市住建局、市法制办负责)②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深化电力、天然气、供水等资源型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完善居民阶梯价格制度,推进能源价格市场化改革,建立完善促进转型升级和节能环保的价格政策体系。合理分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出让标准。(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③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配套制度,严格责任追究,认真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上级安排部署,积极探索落实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在水资源、土地资源、大气污染防治等领域,实行对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1.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监督。①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严格执行《定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市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②落实规范性文件公开制度。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市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③健全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要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④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市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2.建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①落实好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现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②建立政府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制度。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政府及各部门要根据上位法立改废情况对规范性文件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市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三)实现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严格执行《定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强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市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2.增强公众参与实效。①完善征求意见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征求社会公众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②建立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2016年年底前,市政府各部门依托政府网站建立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及时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征求公众意见,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③建立民意调查制度。对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共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要进行民意调查,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3.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①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充分发挥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等的作用,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学者、科研院所、专业机构进行论证,支持专家独立开展工作,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2017年年底前制定定州市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②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做好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完善相关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不稳定因素。(市维稳办、市法制办、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
4.加强合法性审查。①完善合法性审查机制。2016年,市政府各部门全面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完善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制度。(市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②全面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乡镇(办)、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以法制机构人员(负责人)为主体、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充分发挥作用。落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要求,将购买法律服务费用纳入市政府及各单位年度财政专项预算。(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办)负责)
5.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策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要在会上说明理由。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并完整存档。(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6.严格决策责任追究。①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决策机关要适时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决策后评估。(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②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制定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及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建立容错免责机制,营造勇于改革、敢于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改革行政执法体制。①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管理制度。根据上级安排部署,积极探索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领域实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合理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行政执法队伍种类。(市编委办、市法制办、市环保局,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②大力推进城市管理执法改革。认真贯彻《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23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配套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市综合执法局、市编委办、市法制办负责)③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制定我市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实施意见,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科学配置行政强制执行权,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市编委办、市法制办、市法院,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④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2017年年底前,在主要执法领域建立“两法衔接”的信息服务平台,确保涉刑行政执法案件得到及时移送。(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完善行政执法程序。①规范行政裁量权。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修订完善,并建立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市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②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2016年年底前,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完成行政执法操作流程规范文本,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到实处。(市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③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规则,健全行政执法告知、听证、集体讨论、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根据上级安排逐步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规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市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创新执法方式。①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试点工作。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全面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②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上级安排部署,积极配合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③推进文明执法。在行政执法中推广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规范行政执法言行,切实解决粗暴执法等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④建立守法信用记录制度。2018年年底前制定我市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实施意见,各执法部门建成本部门的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平台,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市文明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①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依法明确不同部门及内设机构、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责任追究机制。2017年年底前,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一次清理规范,并向社会重新公布。(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②加强行政执法监督。2017年年底前制定定州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办法,完善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执法统计、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等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日常监督工作。(市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①严把行政执法队伍进入关。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颁发行政执法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持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和国务院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核发并经当地政府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全面清理不在岗不合格执法人员,2016年年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市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②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市法制办、市人社局,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③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根据上级安排部署积极落实关于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的监督管理,加强职业保障。(市法制办、市人社局,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6.加强行政执法保障。①建立干预执法活动记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严禁实施不符合法律规定行为。对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责的要进行记录,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②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财政保障制度。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坚决杜绝以罚代管、靠罚款养人的现象。(市财政局,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③加强行政执法保障。重视和加强执法力量,依据执法权责,对执法人员、执法经费、执法装备等进行规划,提升执法效能。(市编委办、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①完善行政权力监督制度。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时,要有效落实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根据国家、省立法进程,及时出台我市行政程序规定,明确作出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市监察局、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②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建立政府守信践诺制度,约束政府失信行为。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监察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①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在市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强化第一责任人意识,对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②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贯彻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落实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质询和询问制度,按时报备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③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政府相关部门要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及时研究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市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完善行政机关协查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进一步健全和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积极配合、支持法院行政审判活动,尊重并自觉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市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①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②健全政府内部权力制约机制。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③加强监察监督。健全完善行政监察制度,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市监察局负责)④完善审计制度。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工作机制。建立符合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审计监督机制。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市审计局负责)
4.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①强化社会监督。建立违法行政投诉举报登记制度,开设市级机关作风问题投诉举报平台。2016年年底前,各单位都要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②完善舆论监督。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探索开展“电视问政”活动,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核实、回应各种舆论监督问题。(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政府办公室、市文广新局、市信访局,各乡镇(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全面推进政务公开。①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积极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五公开”。根据上级安排部署,探索制定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②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加大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各乡镇(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③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大数据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作用,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市政府办公室、市网信办、市工信局、市发改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完善纠错问责机制。①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为,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②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贯彻《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①构建维护群众利益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救济救助机制。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网信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②加强重点领域社会治理。严格执法,加强对影响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网信办、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③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好河北省“七五”普法规划,大力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和保障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加强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利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市司法局,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①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任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情况,根据上级安排部署,积极探索落实集中行政复议权,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市法制办、市编委办负责)②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认真落实《河北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规定》,注重运用调解方式结案。完善行政复议证据规则,加大实地调查力度,重大复杂案件举行听证会,让当事人充分质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对重大疑难案件,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形式征求专家意见。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制度公信力。落实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制度,提高行政复议透明度。(市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③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办案人员的要求,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加强行政复议保障能力建设,根据办案需要落实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要求,配齐配强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加强在职行政复议人员培训,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①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重点抓好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医疗卫生、学校意外伤害、土地权属、房屋征收、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价格等方面行政调解工作。(市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②完善行政裁决制度。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市法制办、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科技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③完善仲裁制度。加强对仲裁工作的规范指导,提升仲裁公信力,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加强和规范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市法制办、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市司法局、市综治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改革信访工作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完善信访听证、案件评审评议、信访群众依法引导、案件依法终结备案等制度和办法,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并对信访中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市信访局、市委政法委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全面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1.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抓好“关键少数”,落实“五个重用、五个不用、五个调整”要求。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监察局负责)
2.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①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单位每年要制定领导干部学法计划,明确学法方式和主要内容,通过常务会学法、讲座等方式坚持学法,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至少举办两期法治专题讲座,及时将本单位的相关培训材料报送至市法制办,并形成文字材料对外公开宣传。(市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负责)②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党校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市人社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党校负责)③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力度,年度组织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至少要参加1次通用法律和专门法律知识专题培训,未完成年度培训任务的,暂停行政执法资格。各部门应及时将本单位的相关培训材料报送至市法制办,并形成文字材料对外公开宣传。(市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3.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①建立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制度。2017年年底前,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凡提拔干部都要进行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法制办负责)②加强对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考核测试。完善公务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将依法行政考核情况作为公务员晋升的重要依据,有违法情况的暂缓晋升。(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法制办负责)
4.坚持学以致用。强化“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以案释法”制度,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提升。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咨询论证、审查把关作用。(各乡镇(办),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一)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1.坚持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坚持在市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市委报告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问题,及时解决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市直各部门负责)
2.建立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部署推进制度。每年第一季度要安排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制定任务分解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和责任人,并切实抓好落实。(市直各部门负责)
3.加强政府法治力量建设。按照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治力量建设,机构、人员要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加强培训教育,不断提高政府法治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市直各部门负责)
(二)强化第一责任人责任
1.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单位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市直各部门,各乡镇(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市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市委、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市政府各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各乡镇(办)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市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法治政府建设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各乡镇(办),市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
1.强化考核评价。将法治建设纳入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把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市委组织部负责)
2.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创新依法行政考核方式,突出考核重点,加强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市法制办负责)
3.加强督促检查。各单位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加强对各乡镇(办)和市政府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应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通过网站、报刊建立违法行政曝光台,定期通报和公布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市督查局、市法制办负责)
4.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公众评价制度。建立法治政府建设群众满意度测评制度,自2016年起,各乡镇(办)及市政府各部门每年开展一次法治政府建设社会满意度测评,及时了解和回应社会公众的需求。(市法制办,各乡镇(办),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四)加强典型示范、理论研究和宣传引导
1.加强典型示范。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典型,推出一批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进行交流和推广,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市委宣传部、市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2.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开展年度法治事件和法治人物评选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提出具体措施,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切实抓好落实。牵头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加强沟通协商,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其他责任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法制办要牵头做好督促检查。各单位要以作风整顿为契机,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开拓进取,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更加有力有效的工作措施,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确保2020年如期实现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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