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教育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局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办法】保定市满城区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保定市满城区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育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局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满城区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教育局及区教育局各执法股室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检查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区教育局及区教育局各执法股室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在做出决定前,由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执法监督制约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符合听证条件的重大复杂许可案件;
(二)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许可案件;
(三)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生效许可的;
(四)其他案情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方可实施的;
(二)违法违规情节较为严重,涉及到责令停止招生、暂扣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情节复杂或者其他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具体承办股室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局务会集体讨论的,集体讨论前送审。
需要征求其他业务股室、单位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第八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二)证据和法律依据;
(三)经论证、评估的论证、评估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区教育局法制机构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予以补充,在指定时间内提交。
第九条 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涉及教育行政处罚的需说明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教育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区教育局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行政相对人认定是否准确;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教育行政处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十)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局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教育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和申辩,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结果及其反馈:
局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核后,应当填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执法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行政执法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行政执法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集体讨论决定;
(八)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的主体及期限:
由局法制机构承担法制审核职责,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申请法制审核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批准,法制审核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本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制作、送达。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自作出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照有关等要求,填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报告》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已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不报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决定已报备案,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自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备案的材料有:
(一)行政执法决定书;
(二)行政执法告知书或者听证通知书;
(三)行政执法立案审批书;
(四)行政执法决定案审会会议记录;
(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六)相关法律条文(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已引用完整法律条款原文的可不报此项)。
第十八条 案件办理股室(单位)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制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执法工作承办股室对教育局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或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未经法制审核或未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修改的,不得提交审批或集体讨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满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