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制度】高碑店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3-06-21 13:10:06 来源:网友投稿

高碑店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快高碑店市城乡经济发展,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秩序,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积极推动“节能、环保、宜居”的新兴中等城市建设,依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制度】高碑店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供大家参考。

【房产制度】高碑店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高碑店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高碑店市城乡经济发展,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秩序,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积极推动“节能、环保、宜居”的新兴中等城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房地产开发管理有关规定及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高碑店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都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建设及房屋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  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成果,原则上必须提交市规划委员会研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市规划委员会。
(1)项目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或与城市规划要求的用地性质不符的。
(2)项目开发企业欠交各类规费的。
(3)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4)开发企业资质业务范围与项目不符的。
(5)不符合高碑店市房屋开发、建筑设计节能要求的。
(6)项目未考虑城市地下空间防空减灾、人民防空、防雷和通讯等需要的。
(7)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必须执行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专业、专项规划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城乡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开发。其项目符合国家现行开发建设、设计等规定及行业标准。并须按照项目用地周边环境条件代征代建部分城市公共绿地。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依照自然气候条件做好项目的城市通风设计分析和日照分析,原则上住宅长度不宜大于80米。建设项目自愿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的,再符合城乡规划条件下,报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容积率,余出土地均做城市公共绿地用地。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住宅面积,原则上旧区应不少于5万平方米或占地不少于50亩,新区应不少于10万平方米或占地100亩,或以规划道路形成的街坊进行成片开发。
严禁开发商见地插建或擅自加层加高。达到本规定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且需配套建设幼儿园、老年活动场所等公共设设。
对于达不到以上标准的旧改项目可视情况由规划部门提出整合开发意见,原则是改善周边环境、提高周边居住质量。
第八条  严禁设计单位采用压低设计费等不正当手段竞相承揽设计项目,严谨应和迁就、默许开发商的不合理要求,严禁开发商再经济技术指标上弄虚作假。杜绝设计单位为无建设用地条件及规划设计条件的违章开发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设计,或提供图签、图章,收取盖章费、图签费。一经发现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由规划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交的设计成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必须提供两套或两套以上的不同设计方案,供市规划委员会选评。
(2)提供完备的、与施工图完全相符的资料图件。主要包括:总片面图、建筑平面图、屋顶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等图纸及电子文件。
(3)总平面图上除应符合现行规范规定外,还应正确标明设计建筑物的位置、内部道路、住宅面积、绿地范围,注明道路红线、用地红线及相关距离。包括:两座建筑物的主立面间距、建筑物立面与相邻建筑物山墙的间距、建筑物山墙与山墙之间的间距,消防通道宽度,建筑物层数及高度。正确注明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住宅面积、附属设施面积、地下人防面积、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住宅套密度、住宅面积净密度、建筑户型等。必须真实反映地块周遍2.0H(H是基地内建筑最高高度)范围内的现状情况,标注每栋建筑物的层数。
(4)每层建筑平面图均要注明建筑面积,且面积计算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范的标准执行。
(5)室内公共空间及立面图必须注明装饰材料名称、颜色。
(6)效果图应与建筑总平面图和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相符,色彩渲染与建筑装饰材料质地相符,严禁虚饰、夸张、脱离实际。
第十条  为充分体现屋顶形式的多样性,丰富立面效果,美化城市空间环境,多层居住建筑应为坡屋顶,并且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置太阳能产品。高层建筑以点式为主。
第十一条  在我市居住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含中心村、城中村改造)和公共建筑,必须设置足够的停车场或车库。
(1)居住区建设停车场(库)必须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停车场(库)的停泊位数量:一类居住区按每户1.0个机动车车位、2.0个非机动车车位;二、三类居住区按每户0.5个机动车车位。在总平面布局中,停车泊位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应预留占总户数5%—10%的发展用停车泊位。
(2)公共建筑的停车位应结合高碑店市总体规划要求,按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国家相应规范设足停车场(库)。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开发建设各类居住区,要严格遵守园林城市标准,达到居住区绿地指标要求。
(1)居住区绿地率平均不低于30%,园林式居住区不低于40%;公园绿地人均面积(含水面),居住区人均不低于1.5M2—2 M2,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 M2,组团人均不低于0.5 M2。
(2)居住社区公园面积应在1ha以上,基层社区公园面积应在0.5ha以上。居住区绿地、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
(3)加强居住区基础绿化建设,绿地分布均匀、布局合理、植物配置科学、层次丰富,并大力发展垂直绿化及屋顶绿化,提高绿地率和环境质量。
第十三条  所有居住区新建、改造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设计和建设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垃圾中转站、换热站、社区功能房、消防设施、用电用水配套设施、公厕等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  住宅开发项目临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限制建设沿街通长商业门面;沿城市次要道路两侧可布置不超过沿路长度的2/3的商业门店。并应以医疗、百货、邮政、银行、电信等服务业为主。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两侧可集中设计建设商场或超市,并需充分考虑店名牌匾位置及夜间照明。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临街建筑临街面,不得设计安装外置式防护栏和遮阳(雨)棚。
第十六条  在居住建筑设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单位必须统筹考虑空调室外机搁板和护栏,同时在建筑物外墙应考虑空调管线予留孔洞及室外机排水管,搁板和护栏设计形式要美观。
第十七条  建筑物外部装饰材料及色彩应突出建筑个性,美化城市景观。建筑物外部装饰施工前应提供材料样品,经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施工。
第十八条  凡在我市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严格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开发项目,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不予预审,不得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两年内不允许在我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活动,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现行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高碑店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