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办法】保定市清苑区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时间:2023-06-21 13:20:06 来源:网友投稿

保定市清苑区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各行业的组织和个人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和质量工作水平,提高全区产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质监办法】保定市清苑区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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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清苑区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各行业的组织和个人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和质量工作水平,提高全区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冀政字〔201656号)和《保定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发〔201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定市清苑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分设组织奖和个人奖,并设保定市清苑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含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提名奖),作为区政府质量奖附属奖项。

组织奖授予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从事合法生产经营、建设施工和服务,已贯彻并有效实施卓越绩效国家标准,产品(工程、服务等)质量水平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经营结果等方面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清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个人奖授予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方面工作,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在企业和个人自愿的基础上,经区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每年评选1次,获奖企业总数不超过3个,获奖个人不超过2个,提名奖不超过3个(含组织奖和个人奖)。

第五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评选不向企业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申请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负担。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区政府质量奖评选过程及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保定市清苑区质量强区战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下设办公室对整个评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的开展,决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区政府质量奖评选有关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选结果,确保评选结果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区政府质量奖评选过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

(二)受理企业或个人申报,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三)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个人经营管理业绩、社会公德、社会责任及职业道德等;

(四)组建评审组对申报企业、个人进行评审,监督考核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五)向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企业、个人名单;

(六)公示候选企业与个人名单,收集、整理、报告反馈信息;

(七)组织对获奖者宣传,树立企业和个人标杆,推广获奖企业和个人卓越绩效经验。

第十条  区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根据行业和地区发展情况,有计划的培育、指导先进单位和个人争创区政府质量奖;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地区和本行业区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评审员人选。

第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聘请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的人员组成若干评审组。各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大学及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5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或相应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及相应专业能力,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

(四)作风正派,清政廉洁,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保定市清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它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管理体系健全,不断创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具有推广价值;基本普及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教育培训,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成效显著;

(三)企业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节能减排及经营结果处于我市同行业及同类产品前列;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其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处于全区同行业领先地位、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工业企业主导产品获得省级以上名牌或优质产品称号,施工企业获得优质工程,服务单位获得服务名牌或优质服务方面的表彰;

(五)产品(工程)近2年各级质量监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检验中全部合格;

(六)近5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及环境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  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企业或有关单位负责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区域、产业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掌握质量管理理论和专业技能,积极学习和推广应用卓越绩效评价、六西格玛等质量管理新技术、新方法,积极组织或参与实施名牌培育、质量提升、体系认证、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小组等质量活动,为单位或区域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作出了突出贡献;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美德,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诚实劳动,作风严谨,廉洁奉公,赢得干部职工的赞誉和社会公认;

(五)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个人为所属单位负责人的,所属单位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政策的;

(二)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3年国家、省、市、区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或有重大质量、设备、安全、环保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近3年因重大质量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个人受到行政处分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区政府质量奖(组织)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和《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价标准》(2016年版)执行,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和经营结果等七个部分。区政府质量奖(个人)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河北省政府质量奖个人奖评价标准》(2016年版),评审内容包括战略部署与经营理念、文化与创新、管理经验一专业技术、学术研究与技术成果、岗位技能与工作业绩等。

第十六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应适时采用或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评审公告。在评审当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先公告或发通知,告知本次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受理申报期限、评审时间及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申报推荐。凡符合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保定市清苑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组织)》或《保定市清苑 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个人)》,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撰写企业自评报告或个人先进事迹,同时提供经相关部门验证确认的证明材料,报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和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资料12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依据申报条件和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真实性进行资格审查。资料不完整、条件不符合或弄虚作假的,不予通过。

第二十条  资料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评审组对具备资格的申报企业或个人提交的申报表、自评报告、证实性材料等资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按“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二十一条   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名单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依照评定标准评审后,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以累计得分从高至低为序,提出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

第二十三条  评议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候选名单通过媒体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调查属实的,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  审定批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奖名单,报主管区政府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公布表彰。经主管区政府领导批准后,以区政府名义表彰奖励,颁发区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六条  获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区财政奖励2万元,个人奖励1万元;区财政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单位拨付质量奖培育、申报、评选、宣传等工作经费2万元。

第二十七条  奖励及经费来源,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可以在其宣传活动中宣传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荣誉,可在广告等有关宣传资料上使用区政府质量奖标志,并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九条  获奖企业应制定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理念、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第三十条  获奖企业与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传授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带动全区质量总体水平提升。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负责和承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忠于职守,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依法保守被评审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  评审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标准和程序,公正、真实、准确地参与评审活动;

(二)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或个人的评审工作;

(三)不得收受申报企业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四)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的信息。

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聘用。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或相关法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撤销获得的区政府质量奖的情形。获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报请区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后,撤销其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申报企业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政府质量奖的;

(二)在国家、省、市、区产品监督抽查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企业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当年效益出现较大亏损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进行跟踪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有效期内的获奖企业适时开展1-2次监督核查,督促企业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

第三十五条  被撤销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在5年内不得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期满可提出复评申请。经复评,继续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清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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