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兴县商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略)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使我局依法行政,依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务办法】定兴县商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定兴县商务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略)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使我局依法行政,依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市场秩序科(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我局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做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 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引发社会风险;
(二) 需经听证程序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 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按照行政执法决定类别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具体标准,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做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处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法制机构(市场秩序科)进行审核。
第六条承办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他情况说明;
(三)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拟稿;
(四) 相关证据资料
(五) 经听证或评估的,还应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六) 需其他提交资料
(七) 法制机构认定材料提供不全的,可以要求承办科室在制定期间提交。
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 基本事实
(二) 适用法律、法规、和执行裁量权基准的情况
(三)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四) 调查取证或听证情况
(五)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法制机构拟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核:
(一) 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二)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权是否适当;
(三) 程序是否合法
(四) 是否有超越我局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五)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全;
(六)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网上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法制机构在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进行审核,可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 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
(三) 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或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 程序不合法,提出纠正意见;
(五) 超过我局管辖权限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六) 法制机构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七) 对法制机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将双方意见报局长处理。
(八) 重大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机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