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方案】县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时间:2023-06-21 16:00:09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冀政办传〔2014〕103号)和保定市《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方案】县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房产方案】县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冀政办传〔2014103号)和保定市《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秩序,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利用4个月的时间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两整改为目标,依法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预售等行为,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建设领域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范围

专项整治范围为20111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含经济适用房、普通及高档商品房)、商业房地产(含写字楼、商场、酒店、餐饮、娱乐等)、旅游房地产(含农业观光房地产)、养老房地产、工业房地产(含厂房、仓库等)等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开发建设的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造、危旧房改造项目和集资建房、合作建房项目等。

20101231日以前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属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预售的,也要在2015831日前完成清理,并尽快处理。

三、整治内容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环节

重点检查是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违规开发建设的,擅自将工业用地和划拨用地变更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国土资源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查处。

(二)取得规划许可环节

重点检查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城乡规划部门(如职能划转以划转职能部门为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查处,并将记入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三)取得施工许可环节

重点检查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进行施工。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进行查处,并将记入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四)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环节

重点检查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进行预售。对未取得土地许可、规划许可证,即对外销售不能确定具体位置房屋的,涉嫌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对已取得土地许可、规划许可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查处,并将记入违法行为记录系统;对违规发布广告、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开发建设和未经审批私自设立售楼部等类似机构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124日前)

召开全县会议,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成立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霍磊为组长,县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的整治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对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明确分工负责领导、具体责任股室、工作联系人员,并将名单及联系方式于124日前报县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摸排建账阶段(125日至28日)

各有关职能部门为违法项目摸底排查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取得规划许可、取得施工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4个环节摸底排查,逐一建档,分类统计,建立台账。其中土地违法环节区分为集体和国有土地,规划环节区分为未取得和未按照规划许可建设,要全面、准确的分类汇总,上报台账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于128日前报县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规划局提供城乡建设用地范围的地图)

(三)分环节处置阶段(129日至425日)

按照省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县整治领导小组依法依规,制定《关于整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处理意见》,依据该处理意见,对违法建设项目分环节处置,处置内容包括制止管控、限期纠正、行政处罚、补办许可等。

对在此之前县“清违”专项行动中已提出处理意见的项目按原意见落实,尽快处罚到位,提高审批效率,限期办结相关审批手续。对历史遗留问题,各相关部门本着一事一议、一事一策的原则,逐一分析研究,制定具体处理意见。

1、取得土地使用权环节

一是制止管控。对土地环节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加强管控。制止管控由国土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是实施处罚。对土地违法行为国土部门要依法处罚。

三是限期纠正。对符合供地条件的,限期办理供地手续,补办土地使用手续时限为30个工作日,土地手续办结后2个工作日内将办结情况传递到县规划局。责任单位为县国土局。

2、取得规划许可环节

一是制止管控。对规划环节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实施的项目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加强管控。制止管控由规划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是限期纠正。对符合城乡规划或通过改正措施符合城乡规划的,整改完毕,限期补办规划许可,补办规划许可时限为15个工作日,规划许可办结后2个工作日内将办结情况传递到县住建局。责任单位为县规划局。

三是实施处罚。对未取得规划许可的违法项目和未按照规划许可实施的违法项目由县规划局实施处罚。履行处罚程序与补办许可并联进行,但颁发许可证时应当已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

3、取得施工许可环节

一是制止管控。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违法项目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加强管控。制止管控由住建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是限期纠正。对施工违法项目限期补办施工许可,补办施工许可时限为1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为县住建局。

三是实施处罚。县住建局对施工违法项目要依法处罚。履行处罚程序与补办施工许可并联进行,但颁发许可证时应当已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

4、取得预售许可环节

一是制止管控。对违规发布广告、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开发建设和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预售的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取缔未经审批私自设立的售楼部等类似机构,加强管控。制止管控由县住建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是限期纠正。对取得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的违法项目限期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限为1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为县住建局。

三是实施处罚。各部门按照整治范围的分工依法处罚。

(四)验收总结阶段(426日至30日)

各部门要对专项整治深入研究,强化制度建设。具体制度清单于228日前报县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要求上报县政府,制度建设于426日前完成。

县整治小组对相关部门整治工作进行验收总结,对没有完成整治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全力查处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建立台账和档案,安排好进度。要按照台账分解任务,逐项处置;倒排进度,限期纠正;处理一项,注销一项。

(二)加强联查,限期整改

县政府督查室组织县政府各部门根据不同阶段、不同环节的具体内容,制定有针对性的督查方案,每周开展督导联查,重点检查违法项目的制止管控情况、限期纠正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和制度完善情况,对处置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约谈主要领导,并视情况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三)做好保障,加强沟通

有关部门要拨出专项整治行动经费,做好经费、人员、物资保障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依法纠正违法行为

对在建的违法项目,要立即停工。对201511日后新开工的违法项目或违法项目的新增部分一律强制拆除或回填。对于可以整改补办手续的项目,要提高审批效率,提前介入,超前服务,主动服务,限时办结。处置过程既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又要勇于担当,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二)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在专项整治及今后日常监管工作中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甚至贪赃枉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参与违法开发建设的各单位主要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完善土地、规划、施工、商品预售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改进执法方式和手段,切实防范新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四)广泛宣传营造舆论氛围

县电视台要开辟专栏,公示房地产开发项目手续办理情况,畅通居民选购商品房的信息渠道。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要定期宣传房地产专项整治工作,曝光典型违法案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开通并公开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邮箱,专人受理,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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