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县农业水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探索建立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农业节水,保障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望都县农业水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供大家参考。
望都县农业水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探索建立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农业节水,保障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我县农业水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
第二章 农业水价改革的范围
第二条 本次实行农业水价改革的范围是2016年、2017年度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水利设施所覆盖的农业灌溉区域,涉及 9个乡镇(办)147个村(其中樊家村已整体开发,无耕地),总面积36.35万亩。
第三章 农业水价改革的模式和收费制度
第三条 望都县采用“超用加价”的农业水价改革模式,即:农田灌溉在规定的用水量标准内,按现行价格收费,并保证工程的良性运行;超过规定用水量标准的,在现行水价基础上加价收费。
第四条 对以浅层地下水为水源和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以及以地表水为水源和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的农业灌溉用水,实行以用水定额为标准、超用水定额加价的收费制度。
第四章 农业水费的收取与缴纳主体
第五条 村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是收取农业水费的主体。
第六条 村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是指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社、水管员或承包人等各类用水户合作服务组织。组织建设应履行“村民(代表)大会”或“一事一议”程序,需登记注册的,应在民政、工商等部门登记注册,工作制度的制定应符合法定程序。
第七条 各农民用水户应依法、依规缴纳农业水费。
第八条 农业用水户指农户、农户联合体、种植承包人、农业专业种植合作社、农业产业园、农场等取用水资源从事灌溉活动的用水户。
第九条 因土地流转或专业承包等原因造成跨村、跨乡镇经营的,由现状实际用水户缴纳水费,并由出具节水压采实施手续的乡镇农民用水协会负责收取。
第五章 农业水费的收取
第十条 农业水价改革范围内全面实现按计量收费,采取“以电折水”等计量方法计收,以电折水方法参照《河北省农业用水以电折水计量实施细则(试行)》中确定的以电折水系数使用。水权证登记的水量按原价格购买,水权额度外水量按加价后的价格自愿购买。
第十一条 村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收取水费应依据下列条件:
1、各种灌溉模式的水价标准;
2、县农民用水协会核定的各用水户的分配水量;
3、用水户的实际灌溉面积;
4、计量设施所计量的用水户的实际灌溉用水(电)量;
第十二条 村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收取农业水费应使用县政府规定的统一票据,并使用“农业水费征收管理系统”专用平台。
第十三条 村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应建立辖区内的农民用水户耕地台账、农民用水户灌溉用水台账和农民用水户农业水费缴纳台账。
第十四条 建立公示制度,在村务公开栏等显要位置公示以下事项,公示期不少于7天:
1、各用水户的耕地面积和年度实际灌溉面积;
2、计量设施所计量的用水户的实际灌溉用水量及平价用水量、加价用水量、节水量;
3、各种灌溉模式的水费收费标准;
4、各用水户的水费缴纳情况表。
第十五条 农民用水户出于逃费或其他不良动机,采用毁坏、拆除、隔离、改装、屏蔽等手段致使计量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的,构成破坏工程罪,其用水量按全年最大用水量顶格收费,并责令其对计量设施进行修复,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成员在农业水费收缴中应当客观公正,杜绝关系水、人情水;凡有违规操作的,一经查实,由合作组织依据组织章程及管理制度进行批评教育、罚款、辞退等处理,触及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农业水费的使用
第十七条 按现行农业水价标准收缴的水费,用途按现行使用政策执行;超过现行农业水价标准收缴的水费,上缴县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专项用于节水奖励。
第十八条 水费中计提的各项折旧费暂不上缴,留做工程管理维护费,由村级农民合作组织管理、使用,但不得用于人员的薪酬及补贴。
第十九条 以浅层地下水为水源和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以及以地表水为水源和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的,用水定额内的平价水费,其支付渠道和用途按现行使用政策执行,工程使用者应保证工程的良性运行;超用水定额用水量所收取的加价水费纳入村级节水资金。
第二十条 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收缴的农业水费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1、水利工程的维护费:
2、村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的管理费;
3、收取的超标准用水量(超水权额度或超用水定额)的加价水费纳入节水资金。
第二十一条 节水资金的50%用于节水灌溉工程的建设、维修和养护,20%用于管理人员工作经费,30%用于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及农民用水户的节水奖励。节水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
第二十二条 村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所收缴的水费不得用于人员的薪酬和补贴。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使用农业水费的支出,必须使用规范的票据。
第七章 农业水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办)政府应对农业水费的征收、管理、使用进行有效监管。
第二十五条 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相关农民用水户协会应设立农业水费专门账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应将农业水费和节水资金的收取、支出明细,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和存档。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水利部门应对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农业水费收取、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 农业水费的使用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并接受各级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望都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水利局、财政局进行解释和调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望都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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