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县物价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价办法】望都县物价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望都县物价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行政强制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进行实时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有关文书、听证材料、检验鉴定结论、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
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除本办法规定的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外,根据不同情况,其他执法环节需要音像记录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在启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对本次执法事项将进行录音录像。
第五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建设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设施,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负责本机构、人员所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管理,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六条 协调股负责对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行政处罚记录规则
第一节 立 案
第七条 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案源后,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详细记录登记时间、来源分类、案源提供人、案源登记内容。办案机构负责人根据案源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案源登记时间、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指定办案人员,报局领导批准。
第九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案源登记时间、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理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举报人,并制作《行政处理告知记录》,详细记录被告知人、告知时间、告知方式、告知内容、告知(记录)人、被告知人。
第十条 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对于不属于我局管辖的案件,填写《价格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案件移送函》,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在所附的《送达回证》上详细记录送达地点、送达方式,收件人和送达人分别在《送达回证》签名或盖章并注明送达时间(以下简称“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十一条 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办案人员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局长审批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证据材料、和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一起移送公安机关。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一份。
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向公安机关移送后,制作《涉案物品移送通知书》,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 需要其他单位协助调查与案件有关的特定事项的,制作《协助调查函》,载明请求协助调查的原因、法律依据、协助调查的内容,向有关单位发送。
第十三条 在案件核查或者立案后调查取证时,对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时,制作《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检查起止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姓名、执法证件号码、当事人和见证人的基本情况、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检查情况,填写总页数和页码,当事人、见证人、检查人员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制作《询问笔录》,详细记录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被询问人情况、询问内容,填写总页数和页码,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被询问人、询问人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询问全过程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制作《限期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通知书》,并做详细记录。
第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措施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完毕,办案人员写出案件调查报告,填写审批事项为“行政处罚建议”的,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案卷交由案件审理委员会核审。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第三节 立案与决定
第十八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接到办案机构的案卷材料后,予以登记。核审完毕,填写《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案件名称、送审机构、送审时间,核审承办人提出核审意见和建议,核审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立案审批表》、《价格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卷材料退给办案机构。
第十九条 办案机构将处罚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二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报局领导指定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七日前,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记录人员制作《听证笔录》,详细记录案件名称、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案件调查人及所属办案机构、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听证过程,由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听证应当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的简单经过;
(五)案件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应当处罚的,办案人员填写《案件调查报告》,详细记录当事人、案件性质、立案时间、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主要意见、办案机构复核意见或者听证主持人意见,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讨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讨论过程、讨论结果等,会议全体参加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对于经批准的处罚决定,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局领导批准。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监督检查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经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将价格违法行为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的投诉人、举报人,并登记记录。
第二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人员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将申辩情况记入笔录。
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四节 送达与执行
第二十八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下列方式执行: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填写《送达回证》,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直接送达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二)无法直接送达的,也可以挂号邮寄或者特快专递送达。应当注意保存挂号邮寄回执、特快专递回执,作为送达凭证。
(三)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网站上公告。公告送达,应当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注意留存发布公告的报纸、张贴公告的公告栏照片、发布公告的网站截图等送达凭证,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留存相关资料。
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的,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第三十条 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做好《现场笔录》等有关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填写《结案审批表》,详细记录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案源发现时间、案发地、立案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人员及执法证编号、简要案情及查处经过、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执行方式及罚没款项处置情况,办案人员和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批准结案。
第三章 行政强制记录规则
第三十二条 执法过程中需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填写《价格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按要求填写《送达回执》。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当场进行清点,按要求填写《物品清单》。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第三十五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强制执行结果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四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六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该在24小时内将信息储存至执法机构专用存储器。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备份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程序终结后三十日内,按照《望都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整理案卷材料并立卷。
法制机构每年年底向机关档案室移交办理完毕的行政处罚档案。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需要查阅、复制行政处罚案卷的,应当征求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并经档案管理负责人批准后,依法查阅、复制。
第三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责任
第四十条 实施执法过程全记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照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行政检查记录参照行政处罚事项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望都县物价局协调股和相关科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