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其他】博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23-06-21 21:3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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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其他】博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博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保定市委办公厅、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博野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5]44)和中共博野县委、博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野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博字[2015]19),设立博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划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城市管理的政策和法规;拟定和实施城市管理有关规定。

(二)拟定和实施城市管理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评比。

(三)负责城市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区域内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以及对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经费的管理。

(四)受理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投诉和举报,查处违反有关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检查落实“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

(五)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区范围内店外或专业市场外经营、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产生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音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区范围内露天烧烤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密集区焚烧物品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或者不加防护进行运输、装卸、贮存货物导致散发有害粉尘、气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河道、水面排污、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建设和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设施工现场、基建渣土清运倾倒、房屋拆迁和装修现场涉及城市公共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博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1个内设机构:

综合办公室(博野县综合执法大队)。

负责机关事务、财务管理、机关党建、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依法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办理报批手续;负责票据管理发放;负责本系统行政性收费的征收和使用;负责罚没款的管理等工作。

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城市管理的政策和法规;拟定和实施城市管理有关规定;拟定和实施城市管理撑起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评比;负责城市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区域内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以及对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经费的管理;负责划转的县国土资源局在执法区域内执行与违规占地、违章建筑等相关的行政处罚权;受理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投诉和举报,查处违反有关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检查落实“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

依法行使冀政函〔2013134号文件规定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四、人员编制

博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博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博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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