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县旅游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略)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按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旅游办法】张北县旅游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张北县旅游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局执法科室对其合法性、适当性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由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小组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是指:
(一)情节复杂的案件;
(二)申请上级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和执业许可证;
(三)责令停业整顿;
(四)因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公民3万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0万元以上罚款,申请上级部门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四条 我局按照程序办理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局行业管理科提交。
第五条 局行业管理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六条 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小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处罚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小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科室深入调查取证。
第八条 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小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我局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我局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九条 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小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十条 局执法科室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一条 执法科室对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小组复核;局法制审核小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县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局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局执法科室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办法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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