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县县直机关车辆服务中心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直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根据《张家口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张车改办〔2016〕1号)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蔚县县直机关车辆服务中心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蔚县县直机关车辆服务中心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直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根据《张家口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张车改办〔2016〕1号)和《蔚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蔚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蔚车改办〔2016〕1号)以及中央、省、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直机关车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车辆保障范围:应急、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下乡调研、外出考察等;参加省、市当天通知的会议等紧急公务;中央和国家机关、省市领导来我县视察、调研等;其他省、市、县领导来我县参观、学习等。
第三条 服务中心公务用车保障对象:(一)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处级领导和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县公安局局长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二)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应急保障。(三)参加全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出县应急公务(乡镇除外)。
第二章 用车流程
第四条 用车申请。属于服务中心保障范围内的部门要指定1-2名用车联络员。用车要严格执行申请报批手续,详细填写用车申请表,并由用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提前1-2天报送至服务中心。申请表须说明用车事由、出行时间、路线、目的地、乘车人数、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如遇到特殊紧急公务可电话申请,但要及时完善相关手续。
第五条 审核派车。服务中心接到用车申请后,要认真审核,凡不符合用车条件的,向用车单位说明情况,不予派车;凡符合用车条件的,须填写《县直机关车辆服务中心派车单》,并告知用车单位所派车辆车型、车号、驾驶员姓名和电话及其它需说明事项。驾驶员根据派车单约定的等候时间、地点出车,并按照约定路线行驶。
第六条 签字确认。车辆返回后,用车单位须确认车辆行驶公里数、发生的费用等,并在派车单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 回车登记。驾驶员将车辆停到指定位置,并回县直机关车辆服务中心调度室进行回车登记。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八条 为确保公车管理规范透明,服务中心车辆全部实行统一标识化管理。
第九条 车辆管理按照统一调配的原则执行。机要通讯、应急用车及县处级领导的下乡调研、公务接待、公务出行由服务中心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及公务出行的类型综合选择车况、车型,确保安全、准时、高效的完成公务出行活动。
第十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放制度。没有出车任务时,公务用车须停放在固定车位,车钥匙在值班室统一放置,没有服务中心的《派车单》,车辆不得外出(包括外出修理、加油等)。因特殊情况不能回指定地点停放的(指车辆执行完任务已回县城的),需经服务中心主任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安全,如出现群众举报、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和由此产生的其他后果由用车单位及车辆驾驶人员自负。
第十一条 服务中心要根据公务用车的实际状况核定每辆车的百公里耗油量,并到政府采购定点加油站进行加油。一般情况下,由服务中心加满油进行公务活动,如长途出差在外等特殊情况下可用现金加油,加油费用票据,由用车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经服务中心主管领导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实行管理责任制,对于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主要指违章停车、电子眼拍照等产生的费用),一律由驾驶人员自行处理。因公务活动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必须及时向服务中心报告情况;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由驾驶人员承担责任,并调离驾驶员岗位。
第十三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应急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放。
第十四条 严禁改变公务用车用途,严禁将公务用车作为领导干部个人固定用车使用,严禁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行为。
第十五条 严禁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待亲友、接送子女上下学等非公务活动;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居民小区、消费娱乐场所、酒店、学校和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
第四章 车辆维修与保养
第十六条 车辆驾驶员对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要求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服务中心负责对车辆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车辆驾驶员发现车辆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向服务中心报告,由服务中心组织维修鉴定人员查看故障原因,确定费用概算,并填写《县直机关车辆服务中心车辆维修审批表》,一式3份(一份厂家备份,一份维修人员留底,一份交财务),经服务中心主任签字后,到政府采购定点维修站进行维修、保养。
第十九条 当无法确定故障原因时,应及时送定点维修站进行车辆故障排查,确定故障原因后,按程序办理审批再进行维修。对于定点维修站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须经服务中心同意后再到其他站点维修。
第二十条 车辆维修结束后,车辆维修管理人员要认真对车辆维修项目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符合送修要求时,在有关凭据上签字认可,办理车辆移交手续。如果验收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或零配件,维修管理人员应向维修站提出质疑,如维修站不能给予满意答复,维修管理人员不予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因公出差不在县内,车辆发生故障时,驾驶员应及时向服务中心报告,经服务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在当地维修,回来后及时补填《县直机关车辆服务中心车辆维修审批表》,并将维修项目明细和票据交服务中心。
第二十二条 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由服务中心定期统一结算。严禁未经审批或擅自到非指定维修站进行车辆维修,一经发现维修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五章 财务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服务中心财务制度要按照《蔚县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具体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务用车维修费报销须提供《县直机关车辆服务中心车辆维修审批表》、汽车维修结算单、修理费正规发票。加油费、过路费等费用报销须提供正规发票和经车辆调度室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的《派车单》。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各种费用报销票据要与登记的出车时间、方向、目的地相符,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公务用车相关费用报销采取一月一报,由车辆调度室和维修鉴定室每月月底汇总相关票据,经服务中心主任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七条 财务结算室负责每月统计每台车辆行驶的公里数、耗油量及产生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