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略)第一章总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怀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怀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冀政办发〔2016〕21号)和《2017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怀政字〔2017〕31号)文件精神,提高涉农整合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农整合资金是指全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所有资金。
第三条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涉农整合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我县全部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扶持,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通过发展生产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使其年人均收入达到县扶贫工作目标要求。 (二)补助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修建公益性生产设施、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农村道路建设、支出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异地扶贫搬迁、以及需要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文化广场、村卫生室、幸福互助院等项目由县本级资金解决)等。
(三)支持金融扶贫工作,帮助扶贫对象、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社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开展信贷工作,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建立扶贫开发投融资平台等。
(四)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与扶贫攻坚相关事项的支出。
第五条 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会所;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各乡镇、相关责任部门要结合本乡镇和贫困村实际,认真谋划编制脱贫项目,建立乡镇扶贫项目库,明确项目投资额度、建设内容和规模、带动情况、建设效果等。县级要充分发挥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七条创新资金使用机制。在不违反中央和省、市相关政策情况下,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开展特色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县政府成立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授权负责研究涉农资金整合和项目安排实施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副书记、政府常务副县长、政府主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扶农、财政、审计、发改、住建、水务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政府主管副县长兼任。
第九条 县扶农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和乡镇建立“项目任务清单,绩效目标清单”,负责项目的申报、编制,会同相关部门跟进督导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完工后的验收等工作,负责制定统筹整合资金绩效评价目标、指标和评价标准,并对资金统筹整合情况实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整合资金清单”、资金的整合、项目预算的调整、建立整合资金台账,按规定程序完成项目的报账和拨付项目资金,并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监管。
第十一条 各乡镇、相关责任部门负责按下达的计划及相关规定程序实施项目,并组织项目初验,对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驻贫困村工作组负责参与对本村扶贫项目的谋化安排,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整合资金情况,在年初提出本年度预计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规模,报整合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县扶农部门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财政部门提出的预计资金规模和“项目库”入库项目情况,分批编制项目安排计划,报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项目安排计划后,下发到各乡镇、相关责任单位。
第十五条 各乡镇、相关责任单位依据批准下发的项目安排计划表,组织开展实施项目,确保在年底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对项目进行报账并拨付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设立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专户,对纳入整合范围并列入整合方案的涉农资金统一调度,分账核算,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的支付管理,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招标程序。严格执行招投标有关规定,营造有序规范良好的竞争环境。对工程类项目投资在1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严格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对于投资10万元(含)到150万元(不含)之间的项目,由村委会进行招标。乡镇政府要组织包村干部、驻村工作组、村两委干部、有威信的老党员和村民代表7人以上,对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进行认真民主评议,确定中标单位,并做好相关会议记录。招标前和招标结束后,乡村两级要分别将招标相关资料进行公告公示,确保招标全程公开、公平、公正;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村委会采取灵活高效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各级项目责任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考评是指对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由县扶农办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总体绩效目标是促进贫困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贫困人口建设。具体评价指标内容包括:贫困人口减少、资金扶持到户、资金拨付进度、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效果、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等。
第二十一条 县扶农部门牵头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办法、评价清单,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统筹整合工作开展好、
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效益高的部门和乡镇,予以表彰并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倾斜;对工作不力,资金使用绩效差,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涉农整合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用于经审批确定的项目,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截留、挤占和挪用涉农整合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资金计划审批后,县扶贫办应通过政府网站将项目名称、资金投入情况、建设内容、扶持标准、扶持对象、扶持环节等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审计局、财政局要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把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督重点,重点检查统筹整合情况、使用绩效情况、以及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情况。县扶农部门要积极探索开展第三方独立监督,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项目的管理监督,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管机制。
各乡镇、相关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进行资金检查,并接受上级财政、扶贫、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