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县2017年涉农整合资金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实施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和视察张家口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部署,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涿鹿县涉农整合资金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实施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涿鹿县2017年涉农整合资金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实施办法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和视察张家口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部署,适应精准扶贫新形势、新要求,加强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整合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的有关精神、《2017年涿鹿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涿鹿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农整合资金资产收益扶贫项目是指立足本地资源条件、产业基础,将涉农整合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村集体。
第三条 实施本项目是为了发展壮大农业产业规模,解决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来源问题,从而解决“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两无贫困户”增收问题。
第二章 安排原则
第四条 资金安排范围为区外92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原则上用于支持本乡镇区域内现有农业产业项目扩大或新上农业项目。
第五条 项目资金额度包括基本项目资金和因素增加资金两部分。
(一)每个贫困村安排35万元基本项目资金。
(二)对发展壮大本村农业产业、辐射带动贫困群众效果显著的项目,考虑贫困村大小、交通区位、贫困人口规模和产业发展条件等因素,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增加相应资金安排额度。
1、属于种植类项目,流转土地达到1000亩以上,且流转土地中覆盖本村贫困户数达到80%以上,可安排资金30-50万元。
2、项目开展了金融扶贫,且对贫困户增收显著的可安排资金30-50万元。
3、项目有完整可行的规划、可研报告及规划设计图的,可安排资金20万元。
4、项目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条件成为全县乃至全市扶贫示范点的,可安排30-50万元。
5、项目除带动本村贫困户外,还能带动两个以上行政村贫困户的可安排资金30-50万元。
6、项目有创新措施,建立了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能平抑收益波动,稳定实现贫困户二次分红的,可安排资金30-50万元。
7、属于本村合作社发展的项目,且手续齐全,运营正常,贫困户100%全覆盖,能为贫困户正常分红的可安排20万元。
8、贫困村发展家庭手工业项目,根据手工业项目规模及辐射带动贫困户数量,可在35万元基本项目资金基础上,另行安排资金30-50万元。
9、属于乡镇重点发展的现代农业园区项目可安排30-50万元。
10、贫困村贫困户数在100户以上(含100户),在35万元基本项目资金基础上,可增加资金5-10万元。
第六条 资金归属及投向,本次资金为贫困村村集体所有,村集体将该资金作为资本金入股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一定规模并具有发展潜力)、农业龙头企业等,并签订入股合作协议,企业(合作社)承诺每年按不低于入股资金的6%对贫困村进行保底分红,效益好的企业(合作社)在保底分红基础上可按照股权进行再次分红,所有分红资金作为贫困村的村集体收入。
第七条 投入到企业(合作社)的财政资金只参股,不介入企业(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明确实施主体作为项目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经营主体享有依法经营的自主权,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依法按约支付收益。资产折股量化时,采取第三方评估方式,确保资产公允计价。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八条 项目编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实行“二上二下”的基本流程。
(一)“一上”:贫困村提出资金项目需求申请,乡镇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县扶农办,资金需求超过基本项目资金的,需提供因素增加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一下”:县扶农办根据申报情况和资金规模对各村资金进行安排调整,并将调整后的各村资金额度反馈给各乡镇、村。
(三)“二上”:各乡镇、村再根据调整后的资金额度进行项目申报。
(四)“二下”:县扶农办将项目整理汇总后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审批通过后向各乡镇下达项目实施资金分配方案。
第九条 各乡镇及贫困村要立足优势产业选好项目,统筹考虑本地资源条件、产业基础、区域布局、一二三产业融合、市场环境、群众意愿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产业项目。
第十条 严格选好实施主体。各乡镇及贫困村要选择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资产收益扶贫的实施主体。
选择实施主体过程要实行民主决策机制,对于在村级开展的资产收益扶贫,可由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的形式确定实施主体,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干部应积极参与议事讨论并加强指导。
第十一条 村委会将确定的谋划项目和实施主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级审核、筛选后编制项目计划报县扶农办。同时提供贫困村与企业(合作社)签订的协议,企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件,属于现有产业项目扩大经营的项目,还须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第十二条 县扶农办将各乡镇上报的项目计划编入项目库。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一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扶农办不直接受理村委会项目申请。
第四章 公告公示
第十四条 县级公开
1、公示内容:项目实施前公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后公示项目实施结果。
2、公示方式:政府网站、电视台。
第十五条 村级公示
1、公示内容:项目内容,扶持资金数额,项目实施结果,增收效果。
2、公示形式:村委会扶贫公示栏张榜公示。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企业(合作社)是产业项目实施主体,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资金,鼓励优先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购买生产资料等,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
第十七条 乡镇做好各贫困村项目实施的组织、指导及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村委会与企业(合作社)签订合作协议,协议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协议期满后可以滚动续约,每一轮续约时限原则上也不超过三年,具体项目由企业(合作社)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季度报告制。每季度末,项目实施主体应将项目实施情况、收益情况等报所属乡镇,各乡镇整理后报县扶农办。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入库后,资金于5个工作日内批复下达到乡镇,各乡镇根据协议约定及分配额度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拨付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环节的资金拨付实行封闭运行,严禁出现大额提现现象。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偿还企业(合作社)债务、购置车辆及新建办公用房等与发展项目无关联的开支。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四条 资产收益管理,贫困村将每年的分红收益建立专账,其中70%主要用于收入单一的重度贫困户、老弱病残的贫困户,剩余收益可用于本村公益性事业支出。
第二十五条 村委会或村委会指定的代表对参股企业(合作社)的利润分配、变更注册资本、资产处置、贷款担保等重大投资经营决策,有监督和表决权力,以保护股权安全。在协议和章程中要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 贫困村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鼓励实施主体购买商业保险,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资产收益扶贫实施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时,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清偿债务后,应优先保障贫困村的股权权益。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七条 入股企业(合作社)面临较大的经营困难或持续亏损,两年仍未能正常运营分红的,村集体有权退出入股资金,企业(合作社)应利用自有资金购买贫困村的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入股企业(合作社)正常运营分红,村集体要退出股金的需与入股企业(合作社)协商达成一致,方可退出。
第二十九条 所有退出项目需履行项目库调整手续,方可投入到新项目。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县级要加强对本地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统筹谋划、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乡镇一级要切实承担起资产收益扶贫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具体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十一条 强化风险防控。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风险意识,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趋向性问题,杜绝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第三十二条 严格监督管理。县财政局、扶农办等部门要利用第三方力量开展评估检查,并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抓好整改工作。落实公开公示制度,确保群众的监督权、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发挥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等在监督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三条 对在资产收益扶贫工作中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资金,非法处置国有或集体资产,及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不依法履约以及存在其他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实施主体,将对其的失信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三十四条 健全激励机制。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成效将纳入县年底对乡镇扶贫工作考核范围,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县里对推动创新积极主动、资金管理规范有序、脱贫成效突出的乡镇,可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予以倾斜。对于项目存在立项不规范、项目资金滞留、项目推进实施慢、项目申报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将给于全县通报并限期整改。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过去地方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扶农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