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

时间:2023-06-22 19:00:02 来源:网友投稿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贯彻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法制审核人员的队伍和业务建设,结合我办工作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


(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贯彻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法制审核人员的队伍和业务建设,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制审核人员,是指在本办设立的,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履行内部监督职责的执法监督人员。

第三条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法制行政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或已经取得执法证的人员;

(二)具有较高法律专业知识水平;

(三)工作认真负责,热爱法制工作;

(四)符合“高素质、高学历、低年龄”的要求。

(五)法制审核人员由党组研究决定。

第四条 法制审核人员在分管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区法制办的业务指导,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检查、规范我办所实施的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检查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征收行为等所有行政执法行为;

(二)负责本办行政处罚案件的登记;负责对本办行政处罚案件初审并提出意见;负责监督本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参与处理复议、诉讼及赔偿案件,组织或者协助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的回访;负责本办所有案件的备案工作;

(三)负责拟定关于法制审核的法律、法规学习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负责拟定本办法制审核普法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法律咨询;

(五)负责本办法制审核工作统计、报表、档案及执法文书的管理工作;负责重大执法行为的汇报请示,典型案例的选编、执法经验的总结

(六)负责本办负责人及业务主管机构交办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五条 法制审核人员对本机构所查办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确认的违法主体是否正确;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执法文书使用是否规范,以及单位负责人、办案人员是否在有关文书上分别签字,单位是否盖章;文书语句是否通顺,排列是否整齐,有无错行错字等内容。

第六条 法制审核人员应自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完成案卷初审,填写《法制审核案件初审意见表》,分别情况提出以下核审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经本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法制机构核审;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规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人员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主办人员补充调查;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主办人员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主办人员报机构负责人批准,按有关规定移送。

第七条 法制审核人员在承担法制监督工作时所提出的意见,对本部门承办人员具有效力,承办人员应予采纳。承办人员不予采纳的,法制审核人员可向本办负责人提出建议,由本办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 法制审核人员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负责。

第九条 法制审核人员接受本部门负责人的领导,有关法制业务工作接受执法科的指导。

第十条 法制审核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法制员资格:

(一)在年度考核中,考核等次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二)不能胜任法制审核人员工作或不主动履行法制审核人员工作职责的;

(三)因岗位轮换等原因不适宜担任法制审核人员的;

(四)年度内审核或经办的案件被追究执法过错的;

(五)年度内审核或经办的案件行政复议被撤销、行政诉讼败诉、信访复查或复核被撤销等的;

(六)其他应予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在评先评优中优先考虑:

(一)年度案卷评查,所在分办案卷质量考核得分较高的;

(二)组织法律学习培训成效显著,所在部门人员参加业务考试,成绩普遍较好的;

(三)及时发现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并提出整改建议,成效显著的;

(四)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对执法中遇到的疑难法律问题解决较好,促进整体执法水平提高的;

(五)努力工作、开拓创新,开展法制工作的经验被上级推广的。

第十二条 制度由我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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