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制度】张家口市崇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整)

时间:2023-06-22 19:20:04 来源:网友投稿

张家口市崇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略)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制度】张家口市崇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整),供大家参考。

【住建制度】张家口市崇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整)


张家口市崇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略)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局建管股负责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单位违法处10万元以上罚款的,对个人违法处1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的;

(三)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举行听证,但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检查前,应当经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企业对违法行为不及时整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经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

对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单位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局建管股进行法制审查。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查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行政执法决定书(文稿),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查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条 各部门按本制度向局建管股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建管股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局建管股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二条 局建管股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调查取证无法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法制审查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局建管股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该决定的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局建管股的审查意见应当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必要时向局长报告。

送审的部门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到局建管股。

第十四条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印发社会风险的行政执法事项,经承办机构申请,由局建管股进行前置审核。

第十五条逐步建立和应用行政执法网络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网络共享。承办机构、审核机构、监督机构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报送、审核、监督。

第十六条局建管股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一)评议考核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纳入考评范围。

(二)监督检查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本系统内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立卷归档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作为归档材料,与相关材料一并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承办机构在向局建管股报送材料时,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因报送的材料虚假或者不完整,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承办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应当经局建管股审核的行政执法事项,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作出批准的,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批准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落实法制审核意见,被行政复议机关、审核机关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宣告无效的,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改变或者不采纳局建管股审核意见,造成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局建管股审核人员在审核行政执法事项时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制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局建管股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其他原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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