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确把握聚焦监督职责的内在要求一是必须把握纪律与监察监督的内在统一性。二是必须强化巡察监督一体化格局。三是必须加强派驻监督的“前哨”作用。二、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纪委、监委的职责定位理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协同推进监督职责思考与实践,供大家参考。
一、准确把握聚焦监督职责的内在要求
一是必须把握纪律与监察监督的内在统一性。
二是必须强化巡察监督一体化格局。
三是必须加强派驻监督的“前哨”作用。
二、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纪委、监委的职责定位理解把握还不够深透。
二是纪委、监委监督力量仍需进一步整合。
三是统筹推进监督职责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是纪检监察干部监督能力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
三、从协同机制上进一步强化监督合力的思考
一是在落细巡察监督上做好衔接。
二是在加强派驻监督上做好衔接。
三是在实施监察监督上做好衔接。
关于协同推进监督职责的思考与实践
监督是纪委、监委的第一职责。监委成立后,新组建的执纪监督部门与派驻(出)机构、巡察机构之间应如何更高效地开展工作,怎样把监督力量整合起来,密切配合、统筹推动,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监督工作整体性提升,是各地当前积极探索实践的一个重要课题。近日,西双版纳州纪委、监委聚焦如何协同履行监督这个职责,剖析实践中碰到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思考和建议。
一、准确把握聚焦监督职责的内在要求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监督在纪检、监察双重职责中是打头的,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目的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面对新使命、新要求,我们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中央纪委部署要求,探索履行监督职责新路径,着力构建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四位一体”全覆盖的工作格局。
一是必须把握纪律与监察监督的内在统一性。监委与纪委合署办公,这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这表明,纪委监督和监委监督本质都是党领导下的监督,决定着纪律监督与监察监督必须协调统一。在具体路径上,要把纪委监督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同监委监督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等情况有机结合起来,填补监督“空白”,落细落实党章党规和国家法律赋予各自的监督责任。在实践过程中,要做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必须使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两把尺子”标准、要求保持一致,让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都立起来、严起来,管到位、严到份。
二是必须强化巡察监督一体化格局。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是巡察监督的生命线,也是利剑作用的集中体现。巡察监督不是巡察部门或者纪委、监委某一家的事,要凝聚方方面面的力量协同推进,既要与上级巡视巡察部门实现同步接轨,同步巡察、信息共享,也要强化横向协同形成合力,纪检监察各部门要共同参与、通力协作,认真履行支持配合职责,尤其是在做好“后半篇文章”上同向发力。
三是必须加强派驻监督的“前哨”作用。派驻监督是改进和加强党内监督的迫切需要,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要聚焦监督首要职责,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要求,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报告问题、处置问题,确保派驻监督“带电”“长牙”。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察监督、派驻监督,四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是一个有机整体,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实践。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同推进监督职责,下好监督工作“一盘棋”,着力破解瓶颈短板,把短板加长,让监督力量攥指成拳,集中体现聚焦监督第一职责的内在要求。
二、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牢牢把握监督这个第一职责,坚持把监督摆在首位、挺在前面。在工作实践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强化监督责任落实为抓手,把“两个维护”作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首要政治任务,坚持久久为功、抓常抓细抓长,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工作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一是对纪委、监委的职责定位理解把握还不够深透。监委成立以后,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与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如何对接贯通,还存在理解不深、思路不清晰等问题。如,有的干部认为监委专门“打虎”“拍蝇”,就是要查办重大腐败案件,重调查轻监督,导致日常监督工作虚化、弱化。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走出认识误区,在实践中必须强化监督职责。
二是纪委、监委监督力量仍需进一步整合。监察体制改革后,州县两级监委全部组建,巡察组完成设立,派驻机构实现全覆盖,监督力量得到进一步壮大,监督网也越织越密。但随之而来的监督范围和对象也大幅扩大,纪委、监委的职能进一步增加,面临“小马拉大车”力量发散、力不从心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出现工作多而力量少的现实矛盾,如何让监督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把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察监督、派驻监督的力量攥成拳头,这对纪检监察干部开展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三是统筹推进监督职责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在统筹推进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责内部衔接、上下衔接、与相关部门衔接协作上仍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如,巡察部门与执纪监督部门、派驻机构、机关内部干部监督部门之间,问题线索传递和问题清单移交如何更加紧密有序;执纪监督部门如何加强对派驻机构的联系指导,需要继续探索完善;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如何更好地分工合作,在纪律监督与监察监督上有效衔接起来,还需在机制制度层面予以明确。
四是纪检监察干部监督能力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随着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干部队伍提升专业化素质更为迫切,监督什么、怎么监督、谁来监督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细化明确。如何强化纪检监察监督是对“监督”的“再监督”的认识,着力解决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对干部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从协同机制上进一步强化监督合力的思考
落实好监督第一职责的要求,派驻监督是点,巡察监督是面,纪律监督和监察监督是重要抓手,需要正确的理念、科学的方法和狠抓落实的韧劲。要做到这一点,要及时研究制定《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协同推进监督职责的指导意见》,必须整合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四个全覆盖”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要加快建立互相协同、互相制约、互相贯通的工作运行衔接机制,形成监督工作上下“一盘棋”,把合署办公的体制制度优势转化为专责监督效能。
一是在落细巡察监督上做好衔接。巡察进驻前,执纪监督室都要将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综合情况全面、客观、准确地通报给巡察组。巡察过程中,要注意发现派驻(出)机构是否存在越位、缺位问题,督促驻在部门落实主体责任是否到位。巡察结束后,要及时将巡察整改反馈意见移交派驻(出)机构和执纪监督室,由两个部门配合巡察办督促整改落实。对派驻(出)机构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的,巡察办要及时将问题情况报告分管领导,并同时移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调查处理。按照“长牙、带电”等要求进行监督,充分发挥巡察监督利剑作用,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
二是在加强派驻监督上做好衔接。要研究制定《执纪监督室与派驻(出)机构协作配合规定》,明确派驻(出)机构要加强对同级党委(党组)及其班子成员的监督,认真督促驻在部门明晰、细化、落实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三重一大”规定、“主体责任清单”和“廉政风险防控清单”等。对驻在部门每半年开展“查、听、谈”工作;执纪监督室与相应派驻(出)机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分析研究工作,共享信息资源;要建立和完善干部廉政档案,派驻(出)机构负责做好所监督部门干部的廉政档案建立,给党员干部“画像”,体现监督抓在日常、抓在前面。
三是在实施监察监督上做好衔接。要研究制定《派驻(出)机构案件办理程序》,明确由执纪监督室督促指导并配合派驻(出)机构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注重运用“蹲点”、调研等面对面谈话方式开展监督,全面掌握联系单位(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等情况,对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建立党风政风监督部门与执纪监督部门内部协作机制,负责安排派驻(出)机构日常监督工作,加强与纪检监察监督室和巡察办的监督工作日常沟通协调,督查重要监督事项落实,汇总、分析、报告相关监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执纪监督室对派驻(出)机构监督执纪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提高监督执纪质量,用好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两把尺子”,发挥双重职责的互补优势,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在“好同志”与“阶下囚”之间的广阔地带设立层层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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