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重点课题第一调研组(全文)

时间:2023-06-28 12:00:12 来源:网友投稿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情况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一)坚持党委集中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二)坚持稳妥审慎,推进监察体制改革机制创新。(三)坚持依法控权,体现对监察权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调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重点课题第一调研组(全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调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重点课题第一调研组(全文)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情况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一)坚持党委集中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二)坚持稳妥审慎,推进监察体制改革机制创新

(三)坚持依法控权,体现对监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

(四)坚持“全融合”理念,突出做好机构设置和人员选任、转隶

三、人大及其常委会参与试点工作情况

(一)关于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任命情况

(二)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监察委员会情况

四、几点建议

(一)密切关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程,做好衔接及各项准备工作

(二)加强人大常委会机构建设

(三)适时修改预防职务犯罪地方性法规

关于调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重点课题第一调研组

党组中心组:

2017年6月至8月,按照《GZS人大常委会2017年领导重点课题调研的方案》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以副主任余明永为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委、内司工委、研究室以及市纪委派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调研组,围绕“贯彻落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廉洁GZ建设”重点课题进行了调研。6月下旬,调研组赴香港调研,与香港廉政公署就机构设置、法定职权、监察措施等内容进行座谈交流,并实地考察了廉政公署东港岛分区办事处。8月中旬,调研组赴北京市、山西省太原市、浙江省杭州市开展调研,围绕制定国家监察法、设立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有关人员转隶、人事任免等方面内容与当地人大常委会、监察委员会、纪委监察委派驻人大纪检监察组进行座谈交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情况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立的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指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2017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积极稳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政策把握和工作衔接。”这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工作报告中强调,抓紧筹备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编制“三定”规定,为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做好组织机构、干部人事和法律法规准备。

2017年1月,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产生了本级监察委员会。截止2017年5月,北京市及其所辖16个区县,浙江省及其所辖11个地级市、90个县市区,山西省及其所辖11个地级市、119个县市区的监察委员会全部宣告成立。

此外,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同配合中央纪委,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了国家监察法草案。2017年6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的国家监察法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国家监察法草案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出发,定位于我国新型监察制度和监察权的基本法,对各类事关监察委员会的组织架构、权力属性、办案程序以及监察对象、监察手段等一系列事项作出规定。在国家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方面还对其与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监督法的衔接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正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国家监察法草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国家监察法草案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2018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并交付表决。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目前,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三个试点地区组建的各级监察委员会与本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各项监察试点工作已经全面铺开。

三个试点地区大胆改革,勇于实践,体现出鲜明的工作特色,力求在国家监察体制全面改革之前提供可复制经验。

(一)坚持党委集中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北京市委、山西省委、浙江省委分别对本省市试点工作负总责,各级党委担负主体责任。三个试点地区设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人大常委会、纪委、组织部、政法委、检察院、编办、财政局等机关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统筹与服务。各成员单位根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这项全局性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产生本级监察委员会,选举产生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并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命本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组成人员;政法委积极指导检察机关配合做好职能划转工作,深入开展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做好与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衔接;组织部以及编办、财政局等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涉及的机构编制、干部配备、经费保障等问题;检察院主动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受理衔接机制、案件审查办理衔接机制、线索相互移送机制。

(二)坚持稳妥审慎,推进监察体制改革机制创新。三个试点地区把制度创新作为重中之重,制定涵盖监察对象、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的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细化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12项监察措施的使用程序,为监督、调查、处置职能的行使提供了依据。三个试点地区还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工作办法,明确监察措施使用的审批程序,拟制常用监察工作文书,确保监察委员会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此外,由于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相结合的系统工程,三个地区在试点工作中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思路,做到重大问题层层请示汇报,重要情况层级报告、备案。如三个试点地区在办理首宗采取留置措施案件时,虽然不涉及本级党委管理对象,但出于审慎起见,都在决定采取措施前先行向党委报告。

(三)坚持依法控权,体现对监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三个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即对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事业管理人员和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实施监察,做到监察全覆盖。与此同时,三个试点地区加强对监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把监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是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及时优化机构职能配置,分设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解决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确保内部流程运转规范。如北京市纪委、市监察委员会机关共设立17个纪检监察室,其中有8个室负责执纪监督,8个室负责执纪审查。二是实行监察决定和监察执行适度分离。明确监察委员会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承担的查询、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留置以及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工作,由公安机关支持配合或者具体执行。此外,浙江省监察委员会在公安看守所划出专区改造成留置场所,实现专区羁押、审理与羁押分离。三是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配合制约机制。明确监察委员会对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及时移送本级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或者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委员会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此外,检察机关还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与监察委员会的配合、协调和工作对接。

(四)坚持“全融合”理念,突出做好机构设置和人员选任、转隶一是做好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选任工作。三个试点地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监察委员会主任,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了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三个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主任都由本级纪委书记兼任、监察委副主任由本级纪委副书记兼任,其人选产生方式参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进行。对于监察委员会委员,三个试点地区做法略有不同。如北京市、山西省监察委员会的委员都由本级纪委常委兼任,并有1名专职委员由本级检察院原反贪局局长担任。浙江省杭州市和山西省临汾市还吸收本级法院的人员担任专职委员。杭州市监察委员会6名委员中,有3名由本级纪委分管办案工作的纪委常委兼任,另外3名专职委员分别由杭州市检察院原反贪局局长、市法院刑二庭原庭长以及某区检察院原检察长担任,杭州市纪委非分管办案工作的常委不兼任监察委员会委员。二是科学设置机构,聚焦主业。监察委员会和纪委共同设立综合、信访、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履行纪检和监察两项职能。通过统筹安排,三个试点地区做到了机构不增加、人员不扩编、级别不提升、机构编制和人员配置向主责主业集中。三是做好人员转隶工作。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人员集体转隶,并做到入额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工资待遇不减、级别不降。北京市和浙江省原则要求党员转隶,非党员和受过纪律处分的人员原则不转;山西省实行“一刀切”的做法,所涉人员全部转隶。四是积极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以及监察官等级序列配套制度,推进监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三、人大及其常委会参与试点工作情况

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当地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的要求,依法产生本级监察委员会,选举监察委员会主任,任命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组成人员,并开始探索对本级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一)关于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任命情况。三个试点地区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人民代表大会上产生了本级监察委员会,选举产生了监察委员会主任。三个试点地区的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明确了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提请方式、表决方式、颁发任命书形式以及组织宪法宣誓形式等内容,并根据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命了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监察委员会情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在调研中,三个试点地区人大常委会均表示,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监察委员会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了明确规定,但具体监督方式和做法还在探索中,计划待国家监察法出台后,再结合监督法等法律要求予以落实。

四、几点建议

(一)密切关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程,做好衔接及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可以预见,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后,全国各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将自上而下全面铺开。我市要密切关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展情况,未雨绸缪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建议市委组织我市相关部门研究,做好设立监察委员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市本级及各区监察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人员产生任免方式等;按照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建立监察与司法衔接机制,加强对纪法价值指向一致性的研究,积极探索执纪执法工作在监察委员会职能中的相互衔接;提前掌握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工作人员思想状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确保转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人大常委会机构建设。根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监察委员会是一个全新的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可以预见,我市设立监察委员会后,将给我市两级人大监督工作带来新的任务和挑战。目前,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负责联系市监察局,如果届时明确由内务司法工委负责具体联系市监察委员会,并承担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监察委员会监督的具体组织工作,其现有工作力量无法满足新形势下人大监督监察工作的需要。尤其是市人大常委会还要对GZ海事法院、GZ知识产权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并经省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9月上旬批准须每年听取GZ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案件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因此建议市委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上给予支持。

(三)适时修改预防职务犯罪地方性法规2014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GZS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条例实施以来,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法律法规依据不足、手段不多、刚性不强等问题,为我市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市两级监察委员会设立后,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将转隶至同级监察委员会,并与现有预防腐败部门整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内容、性质和范围将发生较大变化,条例的实施主体也将发生变化。因此,建议适时修订《GZS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扩大条例规定的预防对象、预防范围以及工作手段和方法,并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经验,加强源头预防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为构建社会化大预防体系,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提供制度支撑。

专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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