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关于国企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融合探索(范文推荐)

时间:2023-11-30 08:50: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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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关于国企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融合探索(范文推荐)

党的十九大把党章中的巡视制度单列一条,将全覆盖写入党章,对巡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为新时代巡视巡察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要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协调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效贯通,健全和完善监督体系。对国有企业来说,将巡察监督与企业已有的其他各类监督贯通融合是提高巡察工作效率,保障巡察监督工作效果的重要课题。

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融合的意义

巡视巡察作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如何充分发挥其综合监督作用和联系群众的纽带功能,推动各类监督贯通融合,对于构建完善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融合是政治巡察的体现。巡察是政治巡察。要高质量开展巡察工作,首先必须坚持巡察的正确政治方向,就是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守巡察的政治定位,紧跟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发挥政治监督作用,推动党中央

决策部署和国家发展战略在基层落地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要完善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促进巡视巡察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融合,探索巡视巡察与其他监督贯通融合的有效路径,推动形成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监督工作机制。推进巡察监督与企业纪律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各职能部门监督同频共振,既可以强化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有效解决亟须“当下改”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还可以充分发挥巡察作为政治监督强有力的震慑作用,督促被巡察单位和各职能部门拿出“长久立”举措和机制,通过巡察整改落实,切实推动企业深化改革、堵塞漏洞,确保企业高质量高效益健康发展。

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融合是精准发现问题的需要。要开展高质量巡察工作,就要在精准发现问题上聚焦,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巡察工作方针,不断改进提升发现问题的能力水平。加强巡察与其他监督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打通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之间的壁垒,对于巩固巡察成果、提升巡察质量至关重要。首先,在巡察启动环节加强与其他监督部门的沟通交流,可以迅速帮助巡察队伍明确工作重点,实现信息资源互通;
其次,在巡察期间加强与其他监督部门的配合协作,可以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有效实现力量手段互补。发现问题的过程就是大量调查研究的过程,只有巡察问题找得准、分析得深,巡察反馈的意见才稳妥有效,巡察工作才能真正彰显权威性和严肃性。

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融合是整改落实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巡视发现问题的目的是解决问题,发现问题不解决,比不巡视的效果还坏,做好巡视“后半篇文章”的关键要在整改上发力。为此,要在深化巡察成果运用上多下功夫,通过纪检监察部门将巡察发现的薄弱环节、疑难杂症纳入日常监督重点,组织部门将巡察结果变为年度考核和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职能部门在监管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并针对巡察发现的系统性问题建章立制等方式,实现巡察监督和其他监督“1+1>2”的作用,进一步夯实被巡察单位整改主体责任和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职责,确保巡察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和发展效果相统一,确保真正将“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使巡察工作真正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融合的措施

**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启动巡察工作,截至2022年7月,已经开展4轮巡察,共巡察了20家单位,实现了对所属二级单位全面覆盖,在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融合方面也在不断探索,从巡察启动到整改落实,实现了全流程贯通融合。

在巡察正式开始前,巡察办主动向集团公司组织、纪检、信访、审计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情况,通过被巡察单位在以往组织监督、纪检监督、审计检查、业务考核等监督中的表现,结合被巡察单位特点,分析研判,初步确定应予以关注的重点问题和重点对象。

在巡察过程中,巡察组发现重要问题后,巡察办安排专人与集团公司纪委、组织、信访等有关部门沟通。对专业性较强或特别重要的问题,巡察组可以通过巡察办提请纪检、审计、财务等部门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协助,提高巡察监督发现问题的效率与质量。

巡察结束后,由巡察办汇总整理各巡察组发现的问题,从系统管理和制度建设层面进行梳理,对其中普遍性和顽固性问题制定整改方案。由巡察办牵头,集团公司组织、纪检、审计、财务、人力、环保安全等部门组织专项治理,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评估。通过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的考核联动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融合的注意事项

在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融合的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三种关系。

巡察监督与业务检查的关系。在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融合的过程中,经常需要职能部门向巡察组提供问题线索和专业支持,加之巡察监督本身也经常会用到业务检查的一些手段,但有的巡察工作人员却只能看出业务问题,不能深入到表象下看出政治问题,时而将巡察监督与职能部门的业务监督混淆。巡察监督是政治监督,关注的是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聚焦的是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然而国企巡察发现的这些问题大都来自梳理排查党建和生产经营工作中。因此,巡察监督既要检查业务工作,又不能仅仅停留在业务检查的层面,还需要从政治的角度把脉问诊,深入研究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源,找准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措施,确保实现巡察标本兼治的作用。

集中整改与长期落实的关系。现行的巡察工作制度,要求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要上报巡察整改方案,3个月内就要上报集中整改期间党组织领导班子整改情况报告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组织落实整改情况报告。被巡察单位在接收巡察反馈意见时,往往不能把握哪些问题是需要集中整改的、哪些问题是需要长期落实,甚至有的问题整改落实责任人将反映集中、矛盾突出、立改见效的问题也列入长期落实,会议整改、文件整改、虚假整改、拒不整改等问题屡见不鲜。巡视巡察不是一巡了事,“后半篇”文章做得怎样,取决于被巡察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政治立场和政治站位。为此,巡后整改落实阶段必须层层压实责任、传导压力,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督导被巡察单位,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改方案,确保巡察震慑有效果、巡察成果能运用。

巡察整改与日常工作的关系。巡察整改过程中,有的职能部门会抱怨,认为巡视巡察是党务工作,应该完全由党务部门,甚至完全由巡察整改负责部门承担,其他部门不应参与,参与巡察整改会影响其他部门的本职工作。也有的巡察整改负责部门认为巡视巡察作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其他工作都应为其让道。这两种思想是片面和错误的,巡察整改与日常管理工作其实是相辅相成的。巡察整改需要依托职能部门拓宽问题发现渠道、贯彻问题整改措施;
职能部门日常管理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工作也需要借助巡察整改予以推动解决、改革落实。

总之,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融合绝不是将巡察监督凌驾于其他监督之上,或以巡察监督辅助其他监督,而是通过多方监督部门互相沟通协作、借势发力,携手解决问题,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企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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