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救急难”工作督查督办工作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救急难”工作,健全和完善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推动“救急难”工作及时、准确、高效运行,制定本办法。一、工作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北安市“救急难”工作督查督办工作办法,供大家参考。
北安市“救急难”工作督
查督办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救急难”工作,健全和完善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推动“救急难”工作及时、准确、高效运行,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原则。
(二)坚持注重时效原则。
(三)坚持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原则。
(四)坚持督促与指导相结合原则。
(五)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原则。
(六)坚持领导授权原则。
二、工作范围
(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救急难”事项的;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救急难”事项的;未按规定反馈“救急难”事项办理结果的;办理“救急难”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不执行“救急难”处理意见的。
(二)贯彻落实“救急难”法规、政策规定、制度等情况。
(三)上级机关和市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救急难”事项。
(四)重大集体急难事件和隐患。
(五)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六)3次以上重复来访来信和5人以上的联名信;同一天内有3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3天内5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
(七)其他需要予以立案处理的急难事件。
三、工作职责
(一)检查反馈。对各联席单位“救急难”法规政策的落实情况和责任单位办理“救急难”事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可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具体工作中可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和重要时期重点检查相集合的办法,增强督查督办工作的覆盖面和时效性。
(二)督查落实。督促联席单位及时处结急难事项,对进展缓慢的及时催促,对久拖不决的限时处理,避免出现重复和越级信访事项。强调急难事件“首办责任制”,重视解决好急难事件。
(三)提出建议。指导联席单位依据政策、法规,合情、合理处理急难案件。对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条例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提出行政处分的意见和建议。
(四)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急难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分清责任、理顺关系、加强协调调度,积极推进事件的处理。急难情况特殊或情况紧急,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提高急难事件办理质量。
四、工作程序
(一)拟办。收到处理的急难事件,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明确责任单位和办理期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交办。
(二)交办。收到交办后,经办人认真做好督查催办工作,重要的急难事件进行重点督查,必要时进行现场督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1、催办。经办人建立督查案卷,定期督查催办。督查催办可采取电话、发函、听取汇报等催办方式。一般情况下,对逾期3天仍未回复的案件进行督办。
2、查办。对急难事件处理情况不清,需派人调查核实的,一般情况下安排2人以上同往现场查办。
3、督查。对涉及多个部门或特殊情况的事件,可联合有关单位组成督查小组进行督查。
4、反馈。经办人对督查情况及时记录,对领导交办的督查案件,在督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督查情况书面报告有关领导;
5、追究。对多次催办仍不回复办理情况,又不说明理由的责任单位或多次督查仍处理不力的联系单位,将采取责成说明情况、责成书面检查和通报等形式,实行“救急难”工作责任追究。
(三)处结。“救急难”事件的办结要求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并落实处理意见。
1、重办。经督查符合“急难”政策要求的,作办结处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责任单位重办。
2、回复。需复函上级机关、有关领导或申请人的,及时回复。
3、归档。“救急难”事件办结后,经办人将督查资料连同结案材料一并整理归档。
五、工作方法
(一)对特殊急难的事项实行领导包案督办制,由市分管领导包案督办,向联席单位、承办联席单位主要负责人下发督办通知单,要求相关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抓好落实。对市域内的特殊的“急难”事件由市民政局综合提出,报市分管领导审核后,确定市级包案领导和具体的承办单位,并由包案领导协调督促案件的办理和稳控。
(二)联合督办。对难点或需要多个部门(单位)协调处理的“急难”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民政局联合督办,加快案件处理。
(三)工作组督办。对特殊的“急难”事项成立专门督查督办工作组,明确告知联席单位督办事项,提出办结时间要求,并适时进行督查。督查责任单位按照政策尽快解决;对申请人反映不实的问题,督促责任部门向申请人作出解释;对“急难”事项重视不够、办理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四)会议督办。“救急难”工作协调联席会议根据需要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随时召开,“急难”事项涉及单位或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主要内容为研究重大急难问题,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听取案件查处情况汇报,部署具体的处置措施。
(五)督查督办的方式。根据反映问题的情节和轻重缓急,督查一般采用发函督查、督办单督查、专人督查、约谈督查、电话督查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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