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制度的落实。
第四条 行政执法应主动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接受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依法接受司法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同时,执法部门应加强对内设机构的监督.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单位是否建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行政执法单位是否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将本单位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程序以及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三)法律、法规、规章发布后,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是否提出宣传贯彻方案,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并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随时作出报告;
(四)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履行职责;
(五)行政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是否统一规范,是否无偿向当事人提供统一文书;
(七)行政执法单位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是否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是否一次性办理完毕,对不符合条件的是否一次性告知;
(八)行政执法单位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扣留财物,是否向当事人开具法定票据、清单;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九)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是否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十)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同时,是否依法告知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途径和具体期限。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一)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文件或者资料;
(二)向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考核了解有关情况;
(三)向社会各界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调查;
(四)就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或者督察处理。
第七条 对监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进;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并通知持证人员所在单位;
(五)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6年10月2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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