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制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2〕16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区政府同意,建立大兴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区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一)研究拟定救助管理工作重大政策措施。
(二)协调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部门间协作配合,组织联合专项行动。
(三)指导、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适时总结经验。
(四)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贺 锐 副区长
召 集 人:赵显鹏 区民政局局长
成 员:王红蕊 区综治办副主任
周 涛 区委宣传部副处级调研员
朱 凡 区发改委副主任
周爱彬 区教委副主任
马 峰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马建涛 区民政局副局长
袁小平 区司法局副处级调研员
瞿春生 区财政局副局长
李华龙 区人力社保局副局长
程民芳 区住保办副主任
邓俊斌 区交通局副书记
牛祥军 区卫计委副主任
王崇杰 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吴宏权 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副局长
刘美琪 区环卫中心纪检书记
靳 璐 团区委副书记
王梦莹 区妇联副主席
牟育著 区残联副理事长
侯志信 区法院副院长
邢小兵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区民政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负责联席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主管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其所在单位的接任领导接替。
三、部门职责
(一)区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召开全区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全区集中救助工作方案;负责全区救助管理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工作;加强与外省市相关救助机构的协作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临时救助和接送返乡工作;加强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定期通报全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情况。
(二)区综治办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对流浪乞讨人员综合治理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不力、本区户籍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和街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现象严重的镇、街道进行督查,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一票否决。
(三)区委宣传部负责,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营造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良好氛围。
(四)区发改委负责,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配合民政等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和安排救助管理机构设施建设,不断改进和完善救助管理设施条件。
(五)区教委负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及时安排本区户籍适龄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中等教育;对公办中小学(含职业学校)所接收的本区户籍流浪未成年人纳入现有资助政策体系。
(六)区公安分局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建立打击整治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浪未成年人以及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处置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加强社会面巡逻查控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或报警求助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或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对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甄别,对来历不明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输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及时处置影响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各类案(事)件;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殊受助人员的护送返乡工作。
(七)区司法局负责,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加强对未成年犯、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和政府收容教养人员的教育矫治,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组织开展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排查,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措施,防止流落街头违法犯罪;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区财政局负责,将救助管理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完善救助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受助人员生活、教育、医疗、安置等工作的顺利开展;落实《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九)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年龄内流浪乞讨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就业帮扶、职业介绍等服务。
(十)区住保办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本区城镇户籍流浪乞讨人员中属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
(十一)区交通局负责,指导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救助管理机构提供购买跨省际长途汽车票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便利服务。
(十二)区卫计委负责,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巡视工作;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 指导救助站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完善定点医院制度,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对危重病人进行及时救治。
(十三)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名义发布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面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十四)区城管执法监察局负责,加强城市环境执法,及时告知、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协助民政等相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打击拐卖、拐骗流浪未成年人以及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五)区环卫中心负责,充分发挥环卫队伍职能作用,在进行道路作业时,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积极告知、劝导,引导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
(十六)团区委负责,依托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机制,推动各镇、各街道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将其纳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考核内容。配合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总体计划,动员、组织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十七)区妇联负责,配合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发挥“妇女之家”、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社区家长学校的阵地作用。
(十八)区残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相关工作,对本区户籍流浪乞讨残疾人落实本区有关帮扶照顾政策,做好流浪未成年残疾人的康复、教育等工作;对流浪乞讨成年残疾人做好技能培训、就业服务、临时救助等工作,依法保护流浪乞讨残疾人权益。
(十九)区法院负责,依法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以及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等活动,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
(二十)区检察院负责,依法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以及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组织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教唆、利用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犯罪等活动,强化法律监督,依法查办有关职务犯罪案件。
四、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二)联席会议召开之前,首先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收集、纪要整理、信息统计、决策督查等日常工作。
(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相关单位,同时报区政府。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按要求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各成员单位之间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共同做好我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