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第一条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全面掌握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督导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制度】苏家屯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供大家参考。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全面掌握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督导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主体为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由苏家屯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与监督考核。
第四条 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五条 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新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二)各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三)各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经验;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六条 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当在每年2 月l5 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 月1日前编制出苏家屯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核准后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各部门应当在每年3 月15 日前在苏家屯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七条 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在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取消评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有关规定及时编制和上报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按真实情况编制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第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教育、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保、交通、金融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