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制度】沈阳市国土资源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全文完整)

时间:2023-06-03 13:10:09 来源:网友投稿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沈依法办发〔201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制度】沈阳市国土资源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国土制度】沈阳市国土资源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全文完整)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沈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沈依法办发〔201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沈依法办发〔20164号)、《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沈政法发〔201612号),以及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土资源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范围: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开采许可证、勘查许可证;

(三)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含本数)以上;

(四)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10万元(含本数)以上(涉企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原则上都要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第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审查的责任主体,其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报送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二)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

(三)研究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请集体讨论前,应当按照《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沈规土发〔201648号)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执法机构应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交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部门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报送备案报告,应当包括: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三)相关证据清单;

(四)现场(询问)笔录;

(五)听证告知书;

(六)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

(七)法制审核意见书;

(八)集体讨论笔录;

(九)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国土资源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报送备案。已报送备案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备案审查部门,备案审查终止。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工作。备案审查部门发现国土资源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限期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行改正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将改正结果报送备案审查部门。

第十条 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市国土资源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沈规国土发〔2015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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