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和评估制度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粮食、法律、财务专家)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建立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粮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局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粮食制度】新民市粮食局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和评估制度【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和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粮食、法律、财务专家)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建立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粮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和评估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和服务于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聘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粮食局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全局工作的中长期规划;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和重点项目;
(五)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五条对属于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主管科室或者单位负责聘请、组织专家进行决策前的咨询、论证和评估。
第六条受聘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知悉必要的、真实的信息的权利,主管科室或者单位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和信息;
(二)有权进行必要的走访和调查,主管科室或者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三)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部门或个人干涉的权利;
(四)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受聘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实事求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全面的咨询、论证和评估;
(二)按要求独立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工作;
(三)不得将咨询、论证和评估义务转委托他人;
(四)依据咨询、论证和评估结果,按时拟定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
(五)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可以采取会议或者书面的方式进行,并形成《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
第九条《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形成后,由主管科室或者单位报主管局长审核后,提交决策会议讨论。主管科室或者单位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送达到参加决策会议的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条受聘专家不认真履行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义务,给我局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开展重大粮食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活动的经费实行专项拨付,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各科室应当加强与专家咨询小组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并提供决策咨询的必要服务。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