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办制度】闵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时间:2023-06-04 14:10:08 来源:网友投稿

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为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依法规范区政府常务会议,提高议事效率,确保工作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制度】闵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供大家参考。

【府办制度】闵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为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依法规范区政府常务会议,提高议事效率,确保工作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闵府发[2012]4号),制定本制度。

一、参加人员

区政府常务会议是区政府进行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为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会议在出席会议人员超过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时方可举行。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邀请区人大、区政协及区人武部领导参加。区委政研室主任、区监察局局长、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区政府新闻办主任及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安排其他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无特殊情况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不得缺席,如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席会议的,需事先向区长请假。

区政府常务会议可视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为增强基层行政决策能力,区政府常务会议可视情安排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行政主要负责人旁听。    

二、主要任务

区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及有关部门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等精神。根据区委部署,研究需要区政府推进落实的重点工作。

(二)讨论需向区委及其常委会、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或报告,以及需向区政协通报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贯彻落实区委、区人大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四)讨论确定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审议或通报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总体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以及重要节点任务的完成落实情况。

(五)讨论确定区政府实事项目,审议或通报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城市安全、社会保障和医疗、养老、教育、交通、物价、住房等重要民生问题。

(六)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全局性重大体制改革、城市规划、土地利用、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审议以区政府名义发布或批转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工作计划和重要行政措施。研究确定有关体系建设、机制建设、制度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讨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亟需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通报或研究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有关情况及其应急处置办法。

(九)审议由区政府作出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有关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措施规定。

(十一)其他需要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或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

以下事项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一)区政府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经过协调或协商能解决的。

(二)区长、副区长能独立作出决定的;以区政府专题会议等方式能解决的。

(三)会前未经区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有关准备工作不充分的。

三、议题确定

(一)议题的类型

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一般分为审议类议题和通报类议题。审议类议题内容应做到情况清楚、依据准确、条件成熟、操作可行,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通报类议题应属于贯彻性、全局性的内容和需要领导班子成员及时研究掌握的重要工作情况及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属于本系统、本分管范围的正常工作情况,一般不列入议题范围;对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重要会议精神的通报,应同时研究并提出本区的贯彻意见;对其他重要工作的通报,应力求情况全面准确,能真实反映和深入分析突出矛盾和倾向性问题。

(二)议题的确定

1.议题由区长、副区长书面提出。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提出安排方案,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确定。

2.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材料需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若涉及多位区政府领导分管的事项,材料需经该事项的区政府主管领导原则同意后,由主管领导将材料提请其他相关区政府领导阅签,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3.凡属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公共政策的议题,应先向区政府提交请示件,由区政府办公室分送区政府法制办或区政策评估办办理,并提出相应审核意见。属重大事项的议题,按照《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闵府发[2015]18号),履行重大事项决策前期程序。

4.较复杂的议题可于区政府常务会议前安排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研究。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方案,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确定。专题会议由区长、担任区委常委的副区长及议题主管区领导参加。

5.当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追加,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若分管副区长不能参加会议,一般不研究其提出的议题。

四、会议组织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

(一)会议通知。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时间确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通知会议参加人员。

(二)会议材料准备。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正式确定后,即由区政府办公室通知各汇报单位准备书面材料。会议书面材料由汇报稿(原则上控制在1-2页)及文本、方案等其它相关材料组成,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还应提供法律审核意见。由汇报单位根据规定格式排版印制后送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将材料发送至议题列席单位。

(三)会议汇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原则上由议题牵头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重点汇报需要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时间原则上控制在5分钟以内。牵头单位汇报后,列席单位负责人可就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四)会议决定。汇报结束后,区政府分管领导先进行补充发言。议题经研究讨论后,由区长发表结论性意见,并可对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五)会议记录。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准确全面反映会议情况。会后,会议记录应及时报因故缺席的会议组成人员阅签。

(六)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准确记载会议议定事项,措辞严谨精炼,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核稿,在两个工作日内形成送审稿,报区长签发,并按照规定范围及时印发。

五、决策落实

(一)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督促相关单位抓好推进落实。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单位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办。

(二)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需各单位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重大决策、意见或方案,还应当以区政府文件的形式按规定程序审签后印发。

(三)凡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如会议审议时要求对议题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的,由原牵头单位牵头根据讨论意见进行完善后,报分管副区长和区长审定。

(四)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需向区委、区人大报告和区政协通报的事项,牵头单位要认真、及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将书面汇报材料报送至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报分管副区长审定后报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相关部门。

六、相关要求

(一)参加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

(二)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的应为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的,应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请假说明,并安排副职列席,其表态视为单位意见。无故不参加会议的,由区政府予以批评或通报。

(三)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邀请人员及列席人员于会前收到会议材料后应当认真研阅,于会上充分发表意见。议题列席单位应当于会前进行集体研究、充分酝酿,达成一致意见后,于议题审议时进行表态。

(四)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会议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宜扩散的离会前要退回。

(五)会议材料、纪要、记录、录音等相关材料,会后要及时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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