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制度】西岗区安监局检查企业登记备案制度(精选文档)

时间:2023-06-04 14:40:07 来源:网友投稿

检查企业登记备案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依据依据辽政办发[2015]29号和大政办发﹝20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制度】西岗区安监局检查企业登记备案制度(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安监制度】西岗区安监局检查企业登记备案制度(精选文档)



检查企业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依据依据辽政办发[2015]29号和大政办发﹝201542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及其公务人员到企业进行的工作检查、评比达标、考察考核、勘查评估、经济审查等行为。

第三条 赴企业检查应坚持依法检查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管辖原则及责任追究原则。

第四条 全区成立涉企检查登记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到企业的检查,一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六条 对上级部署或因工作必需的检查,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办公室提出并填报《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申报表》经备案后实施检查(因接受举报,投诉而进入企业进行调查处理以及市以上例行工作检查除外)。确因特殊情况需应急或保密性的检查,应在检查实施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七条 检查备案内容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限、检查事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人员及其负责人、检查单位意见、备案审查意见等内容。

第三章       检查的实施与要求

第八条 检查人员到企业检查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明确告知检查的目的、依据、内容、时限、要求、方法等。

第九条 检查中涉及征收各种费用的,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实行票款分离。

第十条 涉及企业违规需要对其实施经济处罚的,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制止纠正违法、教育促进守法为目的,原则上按下限处罚;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予处罚。

第十一条 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应压缩检查次数,减少检查时间,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擅自设立检查项目、扩大检查收费项目、索要赞助、强买强卖、拉广告收取费用和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等行为。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不得在受检查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通过检查工作为个人谋取私利。

第四章        检查的监督与问责

第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赴企业检查的,被检查企业有权予以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企业检查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行政投诉中心进行投诉。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未经备案登记到企业实施检查,或因其行为不当,增加企业负担,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和部门(单位)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赴企业检查备案登记档案,实行对企业收费罚款情况季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本部门(单位)实施收费罚款情况汇总上报涉企检查登记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涉企检查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涉企行政检查批准、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依据依据辽政办发[2015]29号和大政办发﹝201542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批准、登记,是指全区各区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组织,下同)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例行执法检查须经批准、登记。

第三条   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检查,实施检查前,要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

第四条   检查时,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

第五条   检查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不得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不得要求企业派车接送,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企业提供的宴请。

第六条   检查后,行政执法人员要及时向本单位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依据依据辽政办发[2015]29号和大政办发﹝201542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计划管理制度,全区各区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组织,下同)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例行执法检查年度计划。

第三条   各执法单位均须编制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分别于每年1月和6月上旬,报送区政府法制办汇总提出具体意见,报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检查。

第四条   原则上,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企业进行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都提出检查计划的,由区政府法制办协调,明确一个牵头单位实行联合检查。

第五条   年底前,各区行政执法单位要将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落实情况向区政府法制办作出报告,由法制办汇总后向区政府作出报告,并适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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