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督查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制度】立山区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制度,供大家参考。
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督查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督查目的
督促立山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排查和治理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二、检查督查责任主体
区安委会主任、副主任,立山经济开发区安委会主任、各街道办事处安委会主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三、检查督查职责
区政府负责对立山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立山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所属部门及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消防立山大队(区消防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对消防领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区安监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领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立山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对贸易市场领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区教育局,牵头负责对学校、幼儿园进行安全检查督查。
区卫计局,牵头负责对卫生医疗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交通警察立山大队,牵头负责对道路交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区农牧水利局,牵头负责对农业生产、水利工程、农业机械、畜牧养殖等领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区文体局,牵头负责对影剧院、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文化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区发改局,牵头负责对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区住建局,牵头负责对建设工程、环卫、园林绿化、城镇房屋及附属设施、房屋拆迁维修工程以及公用事业领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经营、储存、运输、邮寄领域的检查督查。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各自的安全工作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同时要积极配合区安委会组织的各项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
四、检查督查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检查督查以属地管理为主。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
(三)坚持与治理隐患相结合的原则,
五、检查督查频次
(一)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1次,车间每周不少于1次,班组每天至少开展1次。
(二)立山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对所属部门、社区及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立山经济开发区安委会主任,各街道办事处安委会主任下企业检查督查,每月不少于2次。立山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个行业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每月不少于1次。
(三)区政府对立山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及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区安委会主任、副主任下企业检查督查,每月不少于1次。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对主管(归口)行业领域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每月不少于2次。
六、检查督查方式和重点
检查督查采取自查、互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检查督查重点放在元旦、春节、“两会”、“五一”、国庆、安全生产月等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生产经营活动任务紧张繁忙时段,防洪、防冻等季节性变化时期,高危行业和事故多发领域。
七、检查督查内容
(一)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检查督查的基本内容:
1、贯彻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3、加大安全投入,保障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经费落实情况;
5、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责任的情况;
6、对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结案及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7、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及监管、监控情况;
8、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登记建档销号情况;
9、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情况。
10、上级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检查督查的基本内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立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9、其他需要检查落实的事项。
八、检查督查方法
(一)听取被检查督查单位汇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查看被检查督查单位相关记录、台帐等基础资料;
(三)深入车间、施工工地等作业现场查勘;
(四)组织专家和技术机构对重要设施、设备进行检测、鉴定。
九、检查督查要求
(一)每次检查督查前,均要制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方案,并抽调专业技术人员陪同检查。区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方案由各牵头单位负责起草,并报区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检查责任制。检查要有详细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被检查单位、检查人员、检查内容、事故隐患或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和方案、整改完成情况等。检查后要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检查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并敦促被检查单位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要本着“谁检查,谁复查”的原则,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组织复查。区政府领导检查中发现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由牵头单位组织复查,复查后要及时将整改情况上报区政府领导。
(三)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每次检查结束后3日内,各单位要将检查方案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四)区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每月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进行汇总,每季度通报一次。
(五)各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六)对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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