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制度】茂南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时间:2023-06-06 17:20:08 来源:网友投稿

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政务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制度】茂南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供大家参考。

【教育制度】茂南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务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茂名市茂南区教育系统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挂接网页和发布信息,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的审查。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局机关各股室、直属各学校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对拟主动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秘密”、“机密”、“绝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属于本局尚未决定的事项;

(五)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公文、工作秘密等事项。

第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对应当予以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各股室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务信息公开内容,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二)由信息产生的股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起草发文稿、填写保密申请审核(查)表);

(三)由信息产生股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四)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

(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六)纸质文件存档3份。

第九条  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批审查拟主动公开的重大政务信息。各股室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拟公开特别重大的、敏感的政务信息,需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各股室在信息产生、审签时,需在《茂名市茂南区教育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保密申请审核(查)表》  “定密依据”中标明是否属于公开或涉密公文事项后,由经办人将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统一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单位盖章),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二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统一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和规范工作程序(起草、审核、收集、存档、上传、备份、监控、处理、报告),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股室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依申请公开(互联网、书面、口头申请),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保密审查程序,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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