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及时掌握我县依法行政情况,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通知》(粤府〔2008〕60号)和市府办《肇庆市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制度】广宁县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供大家参考。
县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我县依法行政情况,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通知》(粤府〔2008〕60号)和市府办《肇庆市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肇府办〔2012〕6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法行政报告的主体是镇政府和县政府直属各单位。镇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政府直属各单位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第三条 依法行政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情况;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情况;
(三)实行重大决策公开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实施后评估以及重大事项报告等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定、备案及清理情况;
(五)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备案情况;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
(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情况;
(九)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情况;
(十)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策建议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接受报告机关对依法行政报告有其他工作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四条 县府办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办理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送本级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事项。县法制局负责具体工作,接收各镇、各单位的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汇总并综合分析后草拟本级政府的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提交县政府。
第五条 各镇、各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镇、本单位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报送县法制局。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第六条 各镇、各单位的行政首长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镇、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保证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的落实。
第七条 县法制局根据各镇、各单位报送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对其依法行政工作作出评价,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
第八条 各镇、各单位依法行政情况报告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报告机关未按要求报送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由县府办予以通报批评。经县政府法制机构督促仍不重新报告和整改的,由县监察机关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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