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制度】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全文)

时间:2023-06-08 18:50:07 来源:网友投稿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制度】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全文),供大家参考。

【工商制度】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全文)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

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向本机关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外的其他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照《条例》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本机关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并开辟信函、传真、网上处理系统等多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渠道。

第五条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系统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显要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五)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六)申请提交时间。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要素完整、内容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七条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一并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对于同一申请人向本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六)对申请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以及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系由包括本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本机关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情况。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本机关应当与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法制、保密、监察等部门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必要时应及时与以上部门会商、研究答复意见。

第十四条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一般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五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对已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类文本(含受理、审查、处理、领导批示、答复等有关记录的底稿等),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备查。在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载明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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