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对财政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制度】阳山县财政局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供大家参考。
违法行政行为投诉
举报登记制度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对财政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县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依法向本局投诉举报:
(一)不履行财政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四)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上述情形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再依照本制度受理投诉举报。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内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会同局监督(法规)股调查、处理。
第四条 接到投诉举报的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投诉举报案件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五条 局办公室在受理投诉举报后根据投诉举报涉及的内容,会同局监督(法规)股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报请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由局办公室按下列规定进行反馈:
(一)投诉举报事实不符,维持原处理意见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情况;
(二)对被投诉举报人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投诉人;
(三)上级机关交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将处理结果呈报给上级机关;
第七条 行政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局办公室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