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制度】罗定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制度【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10 13:10:04 来源:网友投稿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制度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制度】罗定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制度【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环保制度】罗定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制度【优秀范文】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

和行政复议制度


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部分  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案件由环保局统一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由环保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作出,由环境监察分局按程序执行。

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公正、公开及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符合法定程序。

三、对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原则上由环境监察分局负责调查取证。

四、执法人员调查环境违法案件时,必须两人以上,同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五、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5)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6)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六、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执法人员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报环保局备案。

七、一般程序

(一)执法人员在调查环境违法案件时,应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和现场检查记录(询问调查笔录应载明当事人的名称、法定地址或住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及其他相关情况,现场检查记录应载明当事人违法现场的主要情况),并交当事人核对签名。对检查中当事人拒不到场或者到场拒不签字的,应在笔录中说明。如有见证人,应邀见证人签名;如无见证人,可以采用录像手段将当事人拒不到场或者到场拒不签字的情况拍摄下来,作为证据保存。

(二)对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环境违法案件,执法人员应在检查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填写《立案登记表》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环保局审核。

(三)调查终结,由承办人填写《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说明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并将初步意见等案件材料移交给环保局。环保局再提交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审理小组集体审议,并做好记录工作。

(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审理小组应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审查环境违法案件,审查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五)环境监察分局的承办人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审理小组的审议结果草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提交环保局审核,经局长签发后由执法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六)《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的,环境监察分局的承办人按拟实施的处罚告知事项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环保局审核,并按处罚告知书审批程序报局长签发。

(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的,环保局应在5日内提交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审理小组审查(环保局办公室应做好审议记录工作),必要时应派人到现场核查。审查后提出处罚决定意见按处罚告知书审批程序报局长审批。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由执法人员追踪落实执行情况。

八、听证程序

(一)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符合听证要求的处罚案件,在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应执行听证程序。过期未提出即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二)环保局在收到当事人书面听证申请后应到现场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主持人、听证时间、地点,并在听证举行7个工作日前由环保局起草、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或委托执法人员送达当事人。

(三)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四)听证终结,主持人应将听证情况以书面形成报告局长审定后作出处理决定。

九、行政处罚执行

(一)行政处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由环境监察分局以环境保护局名义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在处罚期内申请复议或起诉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案件执行终结,由环境监察分局的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表》连同案卷材料交局办公室存档。

第二部分  行政复议

一、局办公室负责统一登记行政复议申请。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三、环境行政复议范围:

(一)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五)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六)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四、环保局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报经局长批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书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予以受理。

五、环保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至少由3名人员参加。

六、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环保局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或委托环境监察分局核实证据。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同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证件。

七、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由环保局拟定意见,按程序报局长审批,再书面通知申请人。环保局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提出听证建议报局长审批。听证程序和时限要求参照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标准。

八、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环保局将《提出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一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九、环保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或者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发出《复议材料补正通知书》,《复议材料补正通知书》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十、环保局经认真审理,提出拟办意见,报经局长批准或集体讨论后,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本局自收到复议申请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

十一、本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时,在收到《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十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一)本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

1、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由分局以环境保护局名义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若不履行或拖延,由环境监察分局以环境保护局名义责令限期履行。

(二)本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时,由环境监察分局以环保局名义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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