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震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第一条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本局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地震制度】南宁市地震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供大家参考。
市地震局负责人
出庭应诉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本局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出庭应诉,是指地震部门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负责人,是指地震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地震局。
第四条 局法制工作机构应按应诉工作要求,做好本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各项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 局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高度重视各类行政诉讼应诉案件,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
第六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局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地震部门认为需要由地震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认为地震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
(四)其它应由主要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第七条 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可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
第八条 应当由局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不能出庭应诉的,由行政副职代为出庭应诉。
第九条 对行政诉讼应诉案件,局负责人及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积极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履行举证、答辩等法定义务。
第十条 地震部门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对人民法院的各类司法建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并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备。
第十一条 地震部门对出庭应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十二条 地震部门在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一)行政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
(二)因未依法举证、答辩、应诉而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未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文书的;
(四)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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