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制度】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及所属各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日常巡视检查(包括专项、重点、投诉举报等,下同)、调查取证、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过程进行全面的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等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制作书面记录、询问笔录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阻挠正常的行政执法记录活动。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下列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实施行政执法记录,并事先告知对方:
(一)日常巡视检查行政执法行为;
(二)专项行政执法行为;
(三)专项检查及重点抽查行政执法行为;
(四)针对投诉开展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
(五)其他方面检查需要记录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日常巡视检查的全过程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日常巡视检查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号码;
(二)检查的时间、地点、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日常巡视检查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遵守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查阅营业执照、台账、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手册、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考勤表等资料,巡视劳动场所等情况。
日常巡视检查记录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经核对后,由行政执法人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劳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日常巡视检查及其他行政执法时,需要询问相关人员并制作笔录的,应当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所在部门、现任职务、身份证号、单位或家庭住址等;
(二)询问人姓名、记录人姓名、执法证件编号等;
(三)询问的时间、地点;
(四)询问事项和证言;
(五)被询问人签名并按手印、询问人和记录人签名。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日常巡视检查及其他行政执法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书面记录、声像资料等相关材料。
日常巡视检查的记录材料可以单独归档保存;已作为劳动监察案件予以立案的,记录材料应当作为案卷材料保存。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保存及期限按照档案保存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日常巡视检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2个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动态记录: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所在单位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或者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