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制度】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时间:2023-06-10 16:10:06 来源:网友投稿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切实保证本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制度】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供大家参考。

【人社制度】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切实保证本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的发布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在自身职责范围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本局负责公开。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本局负责公开。本局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由本局和其它行政机关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本局拟公开政府信息前必须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局报请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兴宁 制度 信息发布 【人社制度】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