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为实现政务公开,完善民主监督,规范万秀区统计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执法透明度,保证统计行政执法遵循公正、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一、执法主体梧州市万秀区统计局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统计制度】万秀区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统计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
为实现政务公开,完善民主监督,规范万秀区统计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执法透明度,保证统计行政执法遵循公正、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主体
梧州市万秀区统计局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除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以外的统计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梧州市万秀区统计局执法人员名单详见附表1)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
三、执法权限
梧州市万秀区统计局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以下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统计工作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2、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3、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5、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6、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7、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8、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9、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1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1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1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13、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14、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15、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16、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二)全国经济普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1、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2、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3、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三)全国农业普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1、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2、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3、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4、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5、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四)全国人口普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1、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的;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
(五)污染源普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1、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2、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3、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六)其他统计违法行为:1、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2、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3、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自行编印、发布统计资料或者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七)不配合统计执法检查的违法行为:1、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2、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3、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执法程序
(一)受理立案材料
主要包括:检查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中发现的;控告、检举、揭发或反映的;上级统计机构交办的;有关部门转办的;要求复议或复查的;其他应查处的。在受理立案材料的过程中,重点对立案材料的立案条件、材料的真实性及执法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
根据全国、全区、全市的统一部署,定期和不定期地在本地区开展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大检查。
(1)属于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例行检查的,检查前,提前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的内容、时间、联系方式、联系人及检查员姓名和人数。
(2)根据举报线索掌握一定违法证据的,先立案,依照法定程序直接派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查人员示证进场调查。对此,当事人必须依法配合。
(三)立案
经领导同意,对检查(或举报)中发现的涉嫌统计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四)调查取证
由两人以上办案人员持执法证调查取证,记录调查笔录,并将笔录交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盖指印。
(五)告知
统计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统计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检查小组向局领导班子提出处罚建议,经班子集体讨论后,以法律文书形式告知当事人应承担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处理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统计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及当事人收到统计处罚告知的陈述,检查小组向局领导班子提出处罚建议,经班子集体讨论后,对具体统计违法行为进行裁量,按法定程序给涉案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对统计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罚没收入的规定,实行“罚缴分离”制度。被处罚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处罚单位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听证程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区区辖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个人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三千元以上或者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以上或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不承担听证费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
(二)执法机构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梧州市万秀区统计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制作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七)听证结束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六、执法结果公示
梧州市万秀区统计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必须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统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要在梧州市万秀区统计局门户网站上全文公示。
七、救济方式
复议:对梧州市万秀区统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或梧州市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诉讼:对梧州市万秀区统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万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监督举报方式
地址:梧州市和平路23号,邮编543000;
统计违法案件举报电话:0774-2042651;
传真电话:0774-2820223。
执法监督:梧州市统计局、梧州市万秀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梧州市万秀区监察局。
九、梧州市万秀区统计局执法人员信息
姓 名 编 号
苏 霞 T4504030007
赵柳杭 T4504030003
李杰群 T4504030006
黎佩贞 T4504030002
谭日倩 T4504030009
本制度由梧州市万秀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推荐访问:统计 制度 公示 【统计制度】万秀区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