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统计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建立本制度。第二条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开展的政府法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制度】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统计报告制度(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法律顾问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开展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市、县(区)政府组成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时将本部门开展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统计报告每半年报送一次。上半年的统计数据截至日期为6月30日,全年统计数据截至日期为12月31日。
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和市政府组成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时间,上半年为7月10日前,下半年为翌年1月10日前。统计报告同时报送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
第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统计报告包括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分析报告包括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基本情况、经验做法和典型事例,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策建议等内容。
第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情况统计包括制度建设、组织形式、工作模式、管理方式、经费支付,以及参与具体法律服务事项的件(次)数、意见建议被采纳条数等内容。
第六条 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和市政府组成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统计报告工作,确保数据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做到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七条 政府法律顾问统计报告报送工作作为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日常掌握情况的来源和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由顾问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