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一、适用范围本制度所称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制度】合浦县民政局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同时包括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
二、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工作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三)政务信息保密审查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指导具体负责制。
(四)政府信息公开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
三、保密规定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二)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三)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对窗口单位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四、工作程序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应当先征求保密局的意见。
(三)下列信息不得公开:
1.经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的;
2.经保密审查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3.经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但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经行政机关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前,均应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七)对本单位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解密,同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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